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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8 生效日期: 2011-02-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文号: 陕价经发[2011]1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

  

  2011年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提高了成品油价格,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350元,加上上次调整燃油附加费未疏导提价部分每吨260元,累计610元。按照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规定,油价每吨上涨500元为一个价区,按营运里程100公里(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算)每票收取燃油附加费0.5元。现将我省公路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票每百公里3.5元。此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地物价、交通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凡高于此标准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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