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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1年四川省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1 生效日期: 2011-03-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秩[2011]1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2011年四川省市场秩序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1年四川省市场秩序工作要点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2011年四川省市场秩序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按照厅党组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以促消费、惠民生、服务商务大局为工作目标,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消费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夯实基础,扎实工作,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消费需求稳定增长,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切实履行整顿和规范市场流通秩序、推动商务行政综合执法、加强信用建设等三方面职责;履行对酒类流通、生猪定点屠宰、药品流通三个特殊商品的管理等职责。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一是切实履行省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切实发挥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推动全省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二是指导成都市做好全国首批肉类蔬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三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商务部的有关要求,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工作;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安全。

  

  (二)继续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一是认真做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提高全省商务系统在“四川信用网”信息上载的质量。二是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诚信建设的各项制度,积极推动全省商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三是积极争取商务部融资担保和贸易信用险补助等相关政策,促进我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推动信用销售发展,活跃流通,改善市场信用环境。

  

  (三)加快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动具备条件的市(州)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务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建设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联系点),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

  

  (四)强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一是深入实施《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完善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加大“打假保名优”工作力度,强化酒类行政执法,促进酒类流通行业规范发展。二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白酒金三角”战略部署,积极推动白酒产业加快发展。三是继续开展“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探索酒类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四是着力构建酒类流通交流平台,指导酒类企业强化营销,扩大川酒出口。

  

  (五)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一是深入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规,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相结合,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清理整顿生猪屠宰行业,规范生猪屠宰秩序。二是贯彻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积极稳妥调整结构,优化生猪屠宰行业布局。三是扎实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结合中央政策,积极探索适合我省特点的“放心肉”体系建设途径。四是做好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五是利用屠宰监管技术平台,开发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重点完善分类监管、定点管理、分等定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无害化处理统计、培训考核管理等功能。

  

  (六)积极探索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一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国家医改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二是宣传和落实《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开展四川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三是发展现代营销模式,引导药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多元化经营;引导发展药品专业性第三方物流。四是积极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选择一批报送商务部的药品流通直报企业,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建设行业管理基础,为行业管理工作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全省商务系统,切实履行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能,重点实施酒类流通、生猪屠宰等法规

  

  (二)夯实行业管理基础。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理清思路。规划引导,着眼长远,参与制定“十二五”相关规划。对重点行业、重点工作开展统计,掌握基础资料。扩大宣传,增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效果。

  

  (三)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给予市场秩序工作一定的支持政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四)建立工作机制。积极构建自上而下的市场秩序工作体系,建立与商务部对口司的联系,主动汇报,争取支持,获得指导;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综合协调;加强与市(州)、县(区)队伍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秩序工作队伍的联系。逐步形成中央、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之间上下贯通,省级执法机构之间横向连接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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