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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1 生效日期: 2011-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为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现“十二五”科技奖励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市政府〔2007〕第67号令)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沪科〔2007〕319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1年度推荐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重点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创新价值实现,提升创新效率,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这条主线,重点鼓励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原始性创新、抢占科技制高点的重大成果;重点鼓励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培育战略性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成果;重点鼓励促进城市安全、健康生态等服务民生关注点的重大成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推进区县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成果。

  

  二、推荐要求

  

  1、奖励类别。2011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将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要求实施,分别按以下五个奖励类别进行推荐与评审。

  

  (1)科技功臣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或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2)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3)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4)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以及在科普、软科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5)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2、推荐对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的自然人(国籍、户籍不限)、法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市各类企业(包括“三资”企业),本市市民或者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以及对本市科技合作做出贡献的外国(籍)人或外国组织,统称为推荐对象,都可以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完成人;项目完成人中如有担任行政部门现职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项目完成人,请写明在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创新点的主要贡献和理由以及投入该项目的工作量。

  

  3、评审分组。2011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设立45个评审组。

  

  评审组设有:科技功臣奖评审组;自然科学奖设信息科学、生物学、基础医学、材料科学、物理与化学、数学与力学等6个学科评审组;技术发明奖与科技进步奖设电子仪器仪表与自动控制、计算机、通信、机械、动力、电气、新能源、生物医药、内科、外科、眼耳鼻喉颌、预防医学、中医中药、冶金、新材料、化工、新能源汽车与轨道交通、民用航空航天、海洋港口装备、轻工、纺织、种植业、林业、养殖业、土木建筑、交通土建工程、市政与水利工程、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与环境监测、科学技术普及、先进重大装备、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现代服务业信息化、工人农民创新、自主创新企业、城市安全、文体科技与技术基础等37个专业评审组;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组;

  

  4、范围与条件。不同奖励类别的范围与条件详见《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各区县推荐自主创新企业评审组的项目应是区县所属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区县限额推荐2项。其他推荐单位推荐自主创新企业评审组的项目应是曾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的企业。一个企业只能被评一次。推荐的企业具体要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创新性突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通过关键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掌握了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经实施应用主要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市场价值。(3)推动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通过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创新,形成了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高生产水平,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效应,提升了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5、推荐资格。市政府各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市科委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作为推荐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项目;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推荐资料,按规定程序推荐;各类企业、外地在沪单位、自然人、原部属在沪企事业单位,均可由所在区县推荐;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3人以上每年共同直接推荐所熟悉专业的项目(人)1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年可直接推荐项目(人)1项。

  

  6、成果登记。凡推荐申报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7、公示。凡推荐申报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于申报前在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可采用张榜或网络形式,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将公示内容和公示结果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将公示结果汇总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将在上海市科技奖励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外,自然科学奖项目还将公示项目简介,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还将公示应用与引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连续两年推荐而未授奖的项目,必须隔1年后才可再次推荐。上年度初评通过自行要求撤回的项目(候选人),必须隔2年后才可再次推荐。

  

  三、推荐材料

  

  2011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将采用新版项目推荐软件,项目推荐软件请于2011年3月20日起到http://www.shjlb.org.cn 或http://www.jlb.sh.cn/xmsb下载后填写,并进行网上提交和推荐。为适应网络评审需要,请按下述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1、2011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将分别使用统一格式的不同奖励类别的推荐书,推荐书要认真填写,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内容,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但不能涉及技术保密的内容。

  

  (1)推荐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交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必须公开发表2年以上(2009年2月底前发表)。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或合作发表的论文且为非通信作者的,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研究中的学术贡献,此类论文慎用。

  

  (2)推荐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必须取得授权发明专利,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且整体技术应用必须2年以上(2009年2月底前)。对于符合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但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社会公益类成果,应当出具规范的项目查新报告,提供用户及经济效益证明。

  

  (3)推荐科技进步奖项目,整体技术应用必须2年以上(2009年2月底前),并且得到推广应用,商品化、产业化,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取得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提供技术评价证明、用户及经济效益证明。土木工程类项目必须在工程投入使用后,工程验收2年以上(2009年2月底前),与该工程相关的单项技术成果也必须在整体工程验收2年后才可报奖。

  

  (4)2010年上海世博会科技成果申报科技奖励有关问题。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本市大量的科技成果得到集中展示和成功应用。为了大力弘扬世博科技创新精神,进一步发挥世博科技效应,对于成功应用于本届世博会筹办和举办过程中的科技创新成果,可申报2011年度本市科技奖励。已获本市科技奖励、在世博会上仅仅是扩大应用推广范围的科技成果,不可重复申报。

  

  (5)推荐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材料包括候选人在国际上学术地位和通过科技合作对本市和我国科技进步做出的贡献,特别是候选人通过合作取得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国际学术交流等成果。

  

  2、推荐材料内容。

  

  报送推荐材料包括:书面推荐材料1套(推荐书和附件材料的合订本,应为原件,存档用),不超过80页;推荐书主件及附件电子文档1套,通过网上提交。

  

  书面推荐材料中附件内容主要有:

  

  科技功臣奖需附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论著,他人引用的论文论著,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等。

  

  自然科学奖项目需附公开发表2年以上的不多于8篇代表性论文首页,8篇被他人引用代表性引文引用页,他引检索证明、查新证明或其它评价证明等。


  技术发明奖项目需附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说明书、应用及效益证明、水平检索证明等。

  

  科技进步奖项目需附成果评价证明(包括验收、评审、鉴定、检测等)、水平检索证明、专利证书、应用及效益证明等。科普类作品必须提供出版的最新版本书籍4套,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说明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被译为其它语种的作品样本,以及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软科学类项目必须提供评价证明、应用证明,以及有助于软科学评审的其它引用或效益证明。动植物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等有关项目需要提供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要求审批的文件等。

  

  国际科技合作奖需附证明候选人取得合作成果的证明文件。

  

  3、网络推荐要求。

  

  2011年上海科学技术奖进行网上推荐,请各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登录上海市科技奖励管理业务平台http://www.jlb.sh.cn/xmsb ,使用推荐号和检验码登录推荐系统。推荐单位的推荐号和检验码另行发放,完成单位的推荐号和检验码向所属推荐单位申请,直接推荐的候选项目推荐号和检验码与上海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联系获取。

  

  通过网上提交的材料包括:从上海市科技奖励推荐系统中导出的推荐书主件电子文档和电子附件。电子附件指每个项目从书面附件中精选出的有代表性、典型性不超过40页的内容,自行扫描后以jpg格式文件按序号在网上提交。自然科学奖提交的代表性论文和引文,每篇论文或引文用一个pdf文件。

  

  4、请各推荐部门(单位)、推荐人掌握标准,对推荐对象材料的真实性认真审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或由推荐人本人真实签名。

  

  四、推荐时间与材料送交地点

  

  1、书面推荐材料受理时间:2011年4月26日-28日。

  

  2、为了保障网络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按单位分类确定各推荐单位网络推荐截止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1)各区县、中科院上海分院、上海科学院和具有直接推荐资格的单位网络推荐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4日。

  

  (2)各集团公司网络推荐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6日。

  

  (3)市政府各委办局网络推荐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8日。

  

  3、推荐材料受理单位与地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中心(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1216室),邮编:200235,联系电话:64682285、54259532、54259713,联系人:包豫,顾旭峰,窦海青。

  

  请各推荐部门和推荐人在上述期限内,集中向推荐材料受理单位按规定要求送交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它事项

  

  各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将采用远程电话答辩方式,有可能要求推荐对象进行答辩,参加答辩的推荐对象应及时做好有关答辩的准备工作。

  

  推荐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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