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天然气公司天然气销售税种变化有关价格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4 生效日期: 2011-03-04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函[2011]33号
 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省天然气公司天然气销售税种变化的价格疏导问题的请示》(天然气经营〔2011〕5号)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气东输和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文件精神,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目前已核定的管道运输(包括跨省长输管道和省内短输管道)价格含营业税。你公司因销售模式的变化而形成的税差,可在不影响下游城市燃气公司和终端用户利益的原则上,与下游公司结算。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