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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4 生效日期: 2011-03-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11]36号
  西安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宝鸡、渭南、铜川、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局(规划局):

  

  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领导与各市领导签订的建筑节能目标责任书的要求,2011年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为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今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以下简称“节能改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1年的目标任务,增强做好改造工作的紧迫性。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全省要完成129.9万平方米的节能改造任务(西安市40万平方米;宝鸡市15万平方米;咸阳市15万平方米;铜川市10万平方米;渭南市16.9万平方米;延安市20万平方米;榆林市10万平方米;杨凌示范区3万平方米)。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各相关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性。

  

  二、尽快落实改造项目,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相关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落实和确定改造项目,5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2011年度改造项目计划表(见附件1)。改造项目确定后,立即着手改造方案制定等改造前期工作,力争尽快开工。总的进度要求是:7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量的40%,8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量的60%,9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量的80%,10月底前完成所有改造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城市,要追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质量管理。各改造项目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技术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监督建设方在改造中有关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推广应用新技术、材料、产品,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四、认真做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依据、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相关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在改造工程完工后认真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本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各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按照相关程序和步骤,对本地区改造项目逐个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合格意见,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登记表》(附件2)一式3份,加盖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连同项目验收有关资料于2011年11月20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11月下旬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抽查。

  

  五、建立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各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厅报送上月月度改造进度情况(见附件3)。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相关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建设、财政、物价、供热、房产等主要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与分工,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全力推进改造工作,确保下达本地区节能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

  

  联系人:卫满运

  

  联系电话:029-87293455

  

  传真:87294020

  

  email: kjc@shaanxijs.gov.cn

  

  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表(略)

  

  附件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登记表(略)

  

  附件3:月月度改造进度情况报告表(略)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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