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东亚泽龙(北京)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作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0 生效日期: 2011-03-10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11]257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综发[2010]857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东亚泽龙(北京)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作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东亚娱乐有限公司香港)与东阳易星传媒有限公司各占投资比例的50%。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到商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到我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此复。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