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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0 生效日期: 2011-03-10
发布部门: 青海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10年3月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全省已全部完成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审核换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审核换证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执行不严格、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集中度依然较低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确保屠宰环节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现就做好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年审工作责任意识

  肉类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肉类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就加强屠宰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确保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并对商务、农牧、工商、卫生、质监、环保部门加强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猪肉销售及加工监管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6个规范为年审工作明确了具体标准和依据。《条例》、《办法》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以来,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得到加强,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行业散、小、差问题依然突出,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仍然存在很多隐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当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保持清醒,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

  通过年审工作,开展行业清理整顿,是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年审工作的责任意识,认真对待、严格把关,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将年审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年审各项工作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总负责、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年审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处室和人员,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有关科室和个人要着力推动,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定点资格审核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三、严格把关、规范程序,确保年审工作质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年审关,做到定点资格与企业实际状况相符、审核标准与法律法规相符、审核程序与工作要求相符。

  (一)严格审核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的标准规定和《通知》要求,全面审核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情况。重点审核:一是企业设立、厂址选择、空间布局、卫生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是屠宰设备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检验设备和运输工具的配备及按要求使用情况;三是日常管理制度尤其是证章使用管理、生猪入场检查登记和肉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情况;四是生猪检疫、生产加工工艺与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方式方法规范程度以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

  (二)严格审核程序。定点屠宰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定点屠宰资格年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认真进行现场审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屠宰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要强化现场验收,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省商务厅。严禁走过场、走形式。

  

  (三)严格资格认定。要按照审核标准认真审核定点企业资格。对于经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按工作程序予以年审;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不得变通处理、放宽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但具备整改条件的,按《通知》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年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有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或制售注水肉行为,应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也要坚决予以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商秩发〔2010〕219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屠宰厂点保持高压态势。同时,依法治理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非法流通行为。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稳步推进年审工作的同时,保障猪肉市场正常供应与社会和谐稳定。

  五、组织检查、认真总结,确保年审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查补工作漏洞,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资格认定。省商务厅下一步要加大对年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各地的年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验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限期改正。对把关严格,按期保质完成工作的地区,予以表彰,对未能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及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审标准(附件)和年审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省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 鹏
   

  电 话(传 真):0971-6321717
   

  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审标准(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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