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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4 生效日期: 2011-03-14
发布部门: 贵阳市农委
发布文号: 筑农字[2011]62号
  为加快我市扶贫产业化步伐,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贫困农户增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申报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通知》(国开办发[2004]83号)、《关于大力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开办发[2005]19号)和2011年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市今年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参照《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拟在全市范围内认定一批经营规模大、经济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特别是对贫困地区有较强带动和辐射能力的扶贫龙头企业,特制定贵阳市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市级扶贫龙头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以种、养、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或以贫困农户劳动力为就业主体的,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等。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促进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委认定的企业。

  

  (一)认定范围。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形式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龙头企业;以贫困地区为原材料基地的龙头企业;大批量吸纳贫困农户、妇女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贫困乡镇和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乡镇的企业。

  

  (二)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规模。主要包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等4项指标。

  

  --以种养业生产为主业企业。

  

  种植企业: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总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30人以上。

  

  养殖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30人以上。

  

  --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30人以上。

  

  --农产品交易市场。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年以上,产权明晰,有规范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具有较强的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生产服务。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95%以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不欠薪、不欠折旧,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等。

  

  2、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3、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与金融机构没有借贷业务关系的除外)。

  

  4、辐射带动能力。企业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农户增加收入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加工企业应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流通企业应以营销当地主要农产品为主。企业必须与带动的基地、农户之间建立可靠的、稳定的利益连结机制,企业带动有协议关系的贫困农户在100户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以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为主,其中稳定安置当地贫困农户劳动力原则应占企业员工的50%以上。

  

  5、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资信状况良好。

  

  对于目前尚未达到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以纳入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范围:一是在同行业中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可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的形成;二是从事特色产业生产,对推动全市该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三是在发展我市优势产业中带动效益明显,且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强;四是招商引资引进的优强企业。

  

  二、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1、贵阳市农委负责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区(市、县)农业(水)局(扶贫办)提出申请,由各区(市、县)农业(水)局(扶贫办)组织推荐,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委。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农委相关处室组成考评组采取实地考察、资料审核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审议评定,审议结果向各区(县、市)农业(水)局下文,并向获得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授牌。


  3、申报材料:(1)如实填写贵阳市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2)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3)企业资信情况,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有效期内);(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无逃避纳税行为的证明;(5)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及利益关系证明;(6)撰写本企业基本情况单行材料;(7)养殖企业要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8)企业获得的相关产品认证证明、获奖情况。以上1-7条为必报材料

  

  4、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农委相关处室组成考评组采取实地考察、资料审核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审议评定,以确定当年市级扶贫龙头企业。

  

  5、市农委根据考评组审议结果向各区(县、市)农业(水)局下文,并向获得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授牌。

  

  6、市级持贫龙头企业每两年组织一次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并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具体办法另定),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予以摘牌,实行有进有出,不搞“终身制”。

  

  7、被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扶贫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报市农委备案审核确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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