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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1 生效日期: 2011-03-2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1]3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4号)要求,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到2011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50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2%以上。各统筹地区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包括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积极推进各类学生、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下大力气做好参保工作。

  二、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2011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各市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尽早落实补助资金,确保足额到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要达到70%以上。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进一步探索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促进连续参保缴费。

  三、全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已建立门诊统筹的市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69号)中:“门诊统筹可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办法”或“费用包干的办法”进行完善,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的医保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体现统筹共济的方向。未建立门诊统筹的市要在今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此项工作。

  四、加快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步伐

  各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0]26号)“六统一”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未出台实施方案的个别市要抓紧出台,加快实施步伐。已出台的,要尽快从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业务流程、基金管理、业务衔接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确保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参保人员待遇正常支付。这项工作务于6月底前完成。对医疗保险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管理的企业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尽快将其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五、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以提高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益、调动医疗服务机构积极性为出发点,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加快推进付费方式改革;以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和定点零售药店年检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以防欺诈和内控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8号)要求,结合社保“一卡通”的推广,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年内要实现以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继续做好流动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结合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继续探索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体制机制,深入研究并妥善处理好编制、人事、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认真实施《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和《山西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从体制、机制上努力实现转变,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克服困难,扎实工作,抓紧实施绩效工资,通过建章立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密切配合。同时,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按季和年度汇报工作完成情况;省厅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及时通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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