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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2011年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2 生效日期: 2011-03-22
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布文号: 国测国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质量统一监管,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可靠的测绘保障,国家测绘局定于2011年3月-12月组织开展全国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测绘成果关系国家主张和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做好监督检查,是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测绘法》赋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强化全行业质量意识,提升测绘成果整体质量水平有重要意义。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国家测绘局成立“2011年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测绘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分管领导挂帅的省级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的监督检验,并加强与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尽可能实现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明确任务,科学制定方案

  

  本次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国家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在2009年1月-2010年12月期间完成的1:500、1:1000、1:2000、1:5000地形图,包括dlg、dom、dem等产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上监督检查的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科学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自行确定本地区的监督检查范围、数量。于8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结果和上述四种比例尺建设项目汇总表报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9-12月,国家测绘局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组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三、依法实施,确保检查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确保监督检查过程正确严密,结果科学可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实践经验、具备较高技术水平的检验人员参加监督检验工作,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统一技术路线,统一标准尺度,进行抽样、检验和质量评定,对质量问题、检验报告、检查结论等要加强审核,确保检验质量。

  

  国家测绘局将组织有关质检单位制定本次监督检验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技术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抽取“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专家库”专家及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

  

  四、及时总结,做好结果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1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年度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全部工作,将相关结果及总结报告报送国家测绘局,并依法公布本地区监督检查结果。

  

  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监督抽查工作,12月31日前,国家测绘局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联系人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领导小组办公室) 陈 军

  

  电话:010-63882310 邮箱:chenj@sbsm.gov.cn

  

  附件:

   2011年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维森 国家测绘局副局长

  

  副组长:胥燕婴 国家测绘局总工

  

  白贵霞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司长

  

  成 员:罗建军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副司长

  

  王 权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主任

  

  翟义青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副司长

  

  李媛媛 国家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副巡视员

  

  陈 军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质量监督处处长

  

  唐翼德 国家测绘局四川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罗建军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副司长

  

  成 员:陈 军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质量监督处处长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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