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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8 生效日期: 1994-05-18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薪发〔1994〕2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制定了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5月18日 
 
 
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 
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农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一农业种植业、农业机械、农垦等事业单位。 
  一渔业、农村能源环保等事业单位。 
  一畜牧兽医、饲料工业等事业单位。 
  上述事业单位中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农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新工资制度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 
  自收自支的农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所占比例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为加强宏观控制和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此次套改中自收自支单位活的部分所占比例暂按40%安排,以后随着效益的变化,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农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执行农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和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二)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套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 
  (三)农业事业单位中的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可适当高套。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适当高套。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适当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六)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可继续按国发〔1983〕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可在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基层工作已满8年的予以固定。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八)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进行套改。 
  (九)农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可按人薪发〔1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套改。 
  四、津贴的实施 
  (一)津贴是农业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依据,与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各单位在核定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农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工人岗位津贴和作业津贴。 
  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适用于农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良种繁育、病虫测报、检测鉴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其技术业务水平高低,推广服务成果多少,工作量的大小为主要依据计发。 
  2.领导职务津贴。适用于农业事业单位中担任科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人员。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在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对兼做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人员,在享受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其所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实际工作量,领取相应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 
  3.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农业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根据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科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持平。 
  4.技术工人岗位津贴。适用于在农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农牧渔业科研、教学辅助,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试验示范,良种繁育等工作的技术工人。其岗位津贴要根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高低和工作岗位的艰苦程度确定。 
  5.普通工人作业津贴。适用于农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勤杂、清洁和传达门卫等工作的普通工人。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确定。 
  6.对长年在县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畜牧饲养、放牧和渔业养殖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比例按8%掌握。 
  上述津贴建立以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四)对从事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掌握在这部分人员工资的20%至30%以内。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新的津贴制度建立后,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畜牧兽医卫生保健津贴,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一)对农业事业单位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给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组织实施。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的农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最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对分配至农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分配到县以下农业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对分配到边远、艰苦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农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资管理体制 
  按照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农业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一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分30%,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由财政预算内列支。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但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一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这些单位可根据经费自立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一自收自支单位,可实行固定部分包干、活的部分随经济效益浮动的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地区津贴制度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农业事业单位今后不再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改行地区津贴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组织领导 
  这次农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农业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人事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表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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