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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2 生效日期: 2011-03-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11]25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商请延续或出台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规定的函》悉。经研究,我省城市规划技术信息服务收费继续按《关于规范城市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08号)执行,期限2年,期满前三个月内请向我局申请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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