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7元。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