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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消防设施改善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5 生效日期: 2011-03-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青[2011]9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火灾防范能力,为师生创造安全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市教委决定在中央下达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全保卫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投入配套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消防设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善范围及项目

  

  列入此次改善的范围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改善项目主要为消防通道、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逃生锤等。

  

  二、改善内容

  

  (一)消防通道。教学楼、宿舍楼每层疏散出口少于2个的,应增设1个疏散出口;只有1扇门出入的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体育馆、食堂、礼堂等学生集聚场所,应增开1扇门。

  

  (二)灭火器。学校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校车使用情况,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设有室内消火栓等因素配备灭火器,具体配置数量和灭火器类型应符合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bg50140-2005),也可向学校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咨询有关规定。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确保教学楼、宿舍消防水枪、水带、消火栓及附件齐全完好,卷盘转动灵活;消火栓供水阀门转动部位润滑良好,消火栓及箱内各部件外观无损伤,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损。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泵运行良好。

  

  (四)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凡夜间使用的教室、实验室、阅览室、食堂及宿舍等教学生活用房的公共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均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凡有师生员工活动的教学和生活用房均应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安装在明显处,应急照明灯间距、疏散指示标志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20米。

  

  (五)逃生锤。凡使用校车的学校,每辆校车应至少配2把逃生锤。

  

  三、实施办法

  

  各区县教育局要与区县消防部门密切合作,根据上述要求,将本区县需改善的学校及其具体项目内容、进度安排列成清单(样表请见附件),于2011年4月20日前上报市教委青保处和市教委教育技术装备部。

  

  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规定组织好设施设备采购和基建施工的招投标等具体项目实施工作。市教委教育技术装备部负责本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实施时间

  

  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和逃生锤的配置应于5月10日前完成,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通道改善工作应于8月10日前完成。8月中旬起开展点对点的验收工作。

  

  五、经费保障

  

  郊区县在中央专款和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中安排,中心城区在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中安排。

  

  市教委联系人:卢惠,联系电话:23116803,传真电话:23116802,

  

  电子邮箱:qbc@shec.edu.cn

  

  教育技术装备部联系人:张伟民,联系电话(兼传真):56631113,

  

  电子邮箱 :601513852@qq.com

  

  附件: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消防设施改善项目清单(样表)(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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