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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8 生效日期: 2011-03-28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旅游西进战略,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西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以下简称五县(市)]旅游业与杭州市区旅游业的合作互动,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旅游西进、旅游全域化战略,将五县(市)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激发市场潜能,做大做强五县(市)旅游产业,加快形成大杭州旅游产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推动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打造“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建设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五县(市)旅游接待人次和旅游总收入的增长幅度高于杭州市区的增长幅度。其中,旅游接待人次占全市旅游接待人次的比重从“十一五”期末的31%提升到“十二五”期末的36%,旅游总收入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从“十一五”期末的20%提升到“十二五”期末的24%;游客在五县(市)的逗留时间明显延长。

  三、主要内容

  (一)统筹旅游产业规划。

  1.实施杭州市旅游“十二五”规划。以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理念统领杭州市旅游休闲业“十二五”规划,将旅游国际化和旅游全域化作为我市“十二五”期间旅游发展的“双核”战略。要重点加强对五县(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引导五县(市)因地制宜、凸显特色,打造核心旅游产品;要把《杭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提出的构建“旅游中心地(城镇)体系”的思路,与“统筹中心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特色镇、中心村、特色村规划建设”的要求相呼应、相融合;要结合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杭州市“风情小镇”建设,统筹完善和提升旅游配套设施,增强旅游特色镇的集聚和辐射功能。

  2.加强对五县(市)旅游规划的指导。指导县(市)旅游规划与杭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杭州市旅游“十二五”规划相衔接;利用信息、人才优势,建立全市统一的旅游综合体规划策划平台,全程参与、指导五县(市)编制高质量的旅游综合体规划;鼓励和支持全市特别是五县(市)编制特色镇、特色村旅游发展规划、乡村旅游规划。

  3.实施《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强化“两江一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充实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三江两岸”生态环境;指导五县(市)完善“两江一湖”风景区分区规划并加快报批工作;加大千岛湖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维护“千岛秀水”品牌。

  (二)统筹旅游项目建设。

  1.加快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桐庐分水江休闲旅游度假综合体、富阳东洲岛城市“大阳台”综合体、临安天目山生态旅游综合体、建德新安江温泉度假风情小镇、淳安千岛湖国际商务度假中心等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支持千岛湖省级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助推高尔夫、温泉、滑雪、游艇、直升机观光、大型科技旅游等高端、新型休闲业态和旅游产品落户五县(市);鼓励和指导五县(市)发展特色餐饮、旅游购物,打造商业特色街,建设“杭州市休闲基地”、“风情小镇”;根据五县(市)产业发展实际和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原则,加快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形成符合实际的特色潜力行业分布格局,推动特色潜力行业转化为旅游产品。

  2.打造“三江两岸”水陆观光游览线。挖掘和整理“三江两岸”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江南小三峡”和“三江两岸”文化长廊的知名度;规划建设“三江两岸”风景游步道,打通富春江水库大坝过船通道瓶颈,完善旅游配套设施;整合包装“三江两岸”旅游产品与城区“五水共导”水上黄金旅游线,推出全新的水陆观光游览线路。
3.提升改造老景区。实施旅游景区三年提升计划,改造提升五县(市)旅游景区,促进老景区进一步完善旅游配套设施,丰富休闲旅游内容,增强景区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对五县(市)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到“十二五”期末,五县(市)新增a级景区10家以上,全市a级景区总数达到40家;积极开展“杭州市最佳旅游景区”、“杭州市休闲基地”评选活动,打造一批精品休闲旅游景区。

  4、大力发展乡村旅游。进一步发展五县(市)乡村旅游,继续扶持有资源条件的乡村特别是地处偏远但生态环境优越的乡村,充分利用“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成果,因地制宜改善基础设施,开发乡村旅游;加强乡村旅游规范管理,做到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形成规模;推进“风情小镇”建设,充分保护并合理利用特色风景、生态环境、民俗风情、特色建筑等资源,走旅游特色化发展道路,创建乡村旅游品牌;加强乡村旅游营销宣传,提升我市乡村旅游在长三角区域的知名度。

  (三)统筹旅游市场营销。

  1.建设大杭州旅游品牌体系。以杭州“东方休闲之都?生活品质之城”整体形象品牌为主导,指导五县(市)提升自身形象,打响富阳“运动休闲之城”、建德“清凉世界新安江”、淳安“心灵的绿洲”、桐庐“潇洒桐庐”、临安“森林世界大树王国”等旅游子品牌,形成主品牌统领、子品牌支撑的大杭州旅游品牌体系;加强杭州旅游各品牌间的协同宣传,扩大杭州旅游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市区要帮助五县(市)开展重点节庆活动,指导五县(市)引进有影响力的商务会奖旅游项目。

  2.统筹大杭州市场营销。继续强化市级旅游部门牵头,各区、县(市)积极参与、共同营销的大杭州市场营销工作机制。五县(市)要完善政策、落实资金,积极推进旅游营销。市级旅游部门在旅游宣传、营销渠道等方面对五县(市)予以支持;在国内市场重点推广五县(市)旅游资源,在国际市场有选择地组合、推广县(市)旅游资源,引导客源向五县(市)分流。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推进五县(市)旅游资源的网络营销。

  3.实施旅游大线路整合。以杭黄高铁、千黄高速公路建设为契机,利用杭徽、“两江一湖”两条重要交通通道和旅游通道,打造“名城-名湖-名山”黄金旅游线,加快形成“杭州-天目山-黄山”和“杭州-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黄山”两条黄金旅游走廊,推动五县(市)旅游发展;整合各区、县(市)旅游资源,推出优势互补的复合型、特色化旅游线路和产品;指导五县(市)挖掘、整理文化资源,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有当地特色、有影响力、有市场的节庆活动;丰富乡村旅游产品,大力推广乡村旅游特色线路;进一步指导五县(市)推进社会资源访问点建设,形成城乡两级社会资源访问点体系。

  4.加强区域旅游合作。充分利用五县(市)的生态环境优势和交通区位优势,加大五县(市)在长三角区域的旅游宣传力度;继续打造长三角无障碍旅游圈,推进杭州衢州“山海合作工程”、“浙西旅游合作区”建设,加强旅游合作;五县(市)之间以及五县(市)与相邻的黄山、金华、衢州、江西等地区之间,要加强合作、互送客源,实现双赢;加强宣传引导,鼓励黄金周、节假日杭州市区居民“上山下乡”到五县(市)旅游休闲。

  (四)统筹旅游企业发展。

  1.积极打造大企业大集团。完善旅游政策法规,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完善考核评价激励体系,形成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机制;鼓励酒店集团在五县(市)投资建设高星级酒店或开展连锁经营;鼓励五县(市)旅行社和市区旅行社双向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旅游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旅游企业上市,全力打造旅游大企业大集团。

  2.加强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按照“以城带乡、以大带小,市场共育、经验共享,信息互通、发展共赢”的要求,根据区、县(市)旅游企业之间的业务关联程度,分别组成合作小组,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五县(市)旅游企业的发展壮大;市区a级景区要向郊县景区输送先进的景区建设管理经验,带动五县(市)景区提升旅游品质;酒店之间要加强信息互通和业务交流,互相学习管理经验,互送客源;区、县(市)旅行社之间,旅行社与全市酒店、景区之间要加强业务联系,整合资源,推进合作,实现行业内的良性互动。
3.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市、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为杭州市区品牌规模企业进驻五县(市)搭建平台;鼓励五县(市)旅游企业积极加入市、区(县、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饭店协会、特色潜力行业协会等;促进市、区(县、市)协会之间,以及市区协会会员与五县(市)协会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统筹旅游人才培养。

  1.完善全市旅游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旅游人才工作调研,分析旅游人才发展需求,制定科学的旅游人才培养政策;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的旅游人才培育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干部交流、院校培养、企业培训多位一体的旅游人才培训体系;逐步规范上岗资格证制度和用人合同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用人。

  2.加大政府培训力度。市、区(县、市)两级每年均安排一定的旅游培训资金,用于对各级领导干部、旅游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旅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旅游一线员工的业务培训;继续推进外地导游转入培训、导游员年审培训、景区导游员资格培训等工作。

  3.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市区与五县(市)旅游部门之间通过干部下派、上挂等形式加强业务交流,培养五县(市)旅游管理人才;发挥市级旅游部门的协调职能和在杭高校的旅游师资优势,每年举办五县(市)旅游人才培训班,并在师资、教材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六)统筹旅游公共服务。

  1.构建杭州旅游咨询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全市,以现场、电话、网络三种咨询方式为重点的杭州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统一全市旅游咨询服务、投诉电话(96123),准确、及时、全面地为杭州市民和来杭游客提供旅游信息服务。完善杭州旅游网,充分发挥其信息咨询、旅游预订、投诉受理等功能;五县(市)均建立具有独立域名的旅游网站,实现杭州旅游网与五县(市)旅游网站相互链接、信息共享;增加五县(市)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旅游咨询点,基本形成“一体双翼、两大功能、三种方式、多个中心、广布点”的咨询服务体系格局。

  2.加强旅游集散网络建设。建设和完善五县(市)旅游集散中心,实现杭州旅游集散中心与五县(市)旅游集散中心线路互通、客源互送、业务互联;实现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与交通客运站紧密关联、互为促进;在全市的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主要景区、主要饭店前台等处设立代售旅游票务服务点,方便游客到五县(市)休闲旅游。

  3.完善旅游标志系统。将五县(市)旅游交通指引标志作为全市旅游交通指引标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统一标准、同步规划、相互衔接;协调并规范跨区域旅游交通指引标志、乡村公路旅游交通指引标志的设置;加强旅游景区多语种标识系统的管理,开展全市旅游景区外文翻译规范化专项检查行动,提升全市景区外文翻译质量。

  (七)统筹旅游目的地管理。

  1.推动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五县(市)旅游执法质监队伍的业务指导,加大对旅游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力度;加强信息互通,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形成全市统一的旅游目的地管理格局。

  2.加强旅游质监网络建设。深化旅游行业质监网络建设,扩大旅游质监服务在五县(市)的覆盖面;完善旅游投诉体系建设,构建市、区(县、市)协同一体的投诉处理服务平台,规范旅游行业服务,方便游客反映意见,提高五县(市)旅游目的地游客的满意度。

  3.加强旅游行业诚信建设。利用网络和新闻媒体等平台,建设旅游服务诚信公示系统;通过发放旅游服务质量跟踪卡、聘用旅游行风监督员、争创“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净化旅游市场。

  (八)统筹旅游政策保障。

  1.实现政策保障一体化。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4号),以适应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要求;修订《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9〕9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号),鼓励、奖励外地组团社向杭州输送客源、各组团社向五县(市)输送客源,引导游客向五县(市)转移;出台鼓励发展会奖旅游业的奖励办法,积极发展会奖旅游;加大对旅游人才、新型旅游业态、节能减排等政策的研究力度,提升五县(市)旅游产业。
2.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加大市本级财政旅游专项资金对五县(市)的扶持力度,五县(市)也要逐年增加旅游营销经费;加大旅游西进专项资金对五县(市)的倾斜力度,重点扶持以旅游综合体为核心的重大旅游项目和乡村旅游规划项目建设,加强“三江两岸”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的资金保障,对五县(市)旅游咨询、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给予补助;五县(市)旅行社参与全市统一旅游促销活动的,促销费用由市财政补贴50%;特色潜力行业发展资金要重点对五县(市)特色潜力行业中休闲要素集聚、休闲功能完善、休闲街区提升、休闲产品构建等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县、市)要建立加快旅游产业城乡统筹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深入研究,建立和完善加快旅游产业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效机制;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市)有关城乡统筹机构和合作小组旅游合作工作的指导;市、区(县、市)旅游部门间要建立协商机制、互助机构,定期开展旅游交流合作活动,共同促进旅游产业一体化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在全市各级旅游部门、旅游企业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中央、省、市关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加大对旅游企业和广大旅游工作者的组织、动员、指导力度,增强主体意识,营造全行业参与和支持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目标责任。

  各级旅游部门要把旅游产业城乡统筹发展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并制定年度旅游产业城乡统筹发展工作行动计划。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产业城乡统筹发展工作的考核,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实绩评价体系,完善相应的统计制度和考核管理办法,督促各有关部门和旅游企业扎实开展旅游产业城乡一体化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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