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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4 生效日期: 2011-04-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电(2010)7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
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07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区等14个区,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2个市和阿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90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1/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82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3/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个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75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7/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68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1/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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