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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4 生效日期: 2011-04-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辽人社发(2010)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
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 元;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063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071日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650元。
 
OO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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