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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和审批(审核)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8 生效日期: 2011-03-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文号: 粤经信市场[2011]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

  

  省外经贸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省经贸委)于2009年7月27日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审核指引的通知》(粤外经贸资字〔2009〕521号,下称521号文),对外商投资我省商业项目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简化措施等进行了规范。521号文下发后,各地总体执行情况良好,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的发展步伐,特别是在应对世界性经济危机和后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深化粤港澳合作方面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但据反映和调查,仍存在个别地级以上市不按程序审批(审核)的现象。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外商投资商业项目有关事项和规范审批(审核)程序,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重申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关于审批(审核)权限和办理程序问题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开设店铺,如企业注册地与店铺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市(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应当报省外经贸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审核)。

  

  (二)以上第(一)项的办理程序为:由企业注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征求意见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企业店铺经营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该店铺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进行初审,省外经贸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是否符合分店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书面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三)超出本省范围开设分店的按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办理。

  

  二、关于商业网点规划审核意见出具问题

  

  (一)521号文第三部分申报材料提到的“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这里所指的商务主管部门必须是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外贸合并为一起的除外),而非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按商务部精神,未完成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的县级市,原则上不受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的审核和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除外)。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

  

  (三)重大项目以及大型卖场、百货、超市的商业网点审核,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进行实地考察或根据情况举行听证会审核。

  

  三、有关监督与管理工作

  

  省外经贸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各地审批(审核)部门的审批(审核)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省外经贸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责令其改正或收回其审批(审核)权限:

  

  (一)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审核);

  

  (二)未经国家和省授权、人为设置前置条件;

  

  (三)未经省并报经商务部批准下放审批权限;

  

  (四)不及时将本部门审批(审核)情况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通知与521号文同等效力。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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