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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9 生效日期: 2011-03-29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

  


  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保护环境,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及《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贸发〔2009〕142号)等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加工中心为依托,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分解、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争取用三年时间,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建立回收企业和个人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向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

  

  按照商务部的规定,社区回收站点的设立,要按照总量控制、便于交投、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物业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统筹设置,中心城区每2000户居民整合规范设置一个社区回收站(点),每个回收站点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郊区(县)每2500户居民整合规范设置一个社区回收站(点),每个回收站点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到2013年末,全市整合规范设置900个回收站点。

  

  1、网点设置。回收网点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原则上每个社区整合规范设置1个固定回收网点。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回收站点统一悬挂带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识和“南京再生资源回收”字样及在工商注册名称的牌匾,经营场所要整洁卫生。社区回收站点的设置实行流动站点与固定站点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增加专用回收汽车、三轮车投放,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游览区增设环保型电动回收车辆,定时完成废旧物资回收。对现有回收网点,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结合物业管理、社区管理等,由街道办事处(镇)统筹安排,按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回收网点的设置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按有关标准配置必备设施。

  

  2、回收人员。回收从业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收购,守法经营。回收网点优先安置社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落实再就业相关政策。对零散回收人员要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逐步纳入社区回收网络。

  

  3、回收品种。主要回收生活类再生资源,包括废旧报刊及纸包装类、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类、废旧塑料类、废旧橡胶类、废旧玻璃类和废旧家电类等。

  

  4、规范管理。按照“七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原则,规范回收网点经营行为,做到回收物当日收、当日清。


  (二)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中心

  

  在建立健全社区回收网点的基础上,全市整合规范设置14个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中心。其中,9个综合分拣加工中心,5个专业分拣加工中心。

  

  1、分拣加工中心。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集中对再生资源进行专业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及加工处理的固定场所,以便集中进入集散市场或销售给加工企业,解决由分散污染变集中处理的问题,实现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综合分拣加工一般占地10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15万吨以上。

  

  2、专业性分拣加工中心。对再生资源按照分类标准及品类、品质、规格要求,集中进行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以及按产业化和环保要求进行加工处理的加工场所、基地或园区。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产品、废造纸原料、废塑料等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分拣加工处理中心。专业单一的分拣加工中心一般占地2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3万吨以上。

  

  (三)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建设

  

  1、市场设置。将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作为社会公益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配置。原则上每个郊区(县)定点整合规范设置一个再生资源回收市场。

  

  2、选址定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服从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与城市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保持一定距离,兼顾排污和扬尘治理需要。根据行业特点,适当考虑废品流向和便于集运。其中,中心城区宜在城乡结合部、绕城公路附近结合工业、物流、市场的布局进行选址。

  

  3、市场用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由龙头企业选址,政府支持,规划部门批准,以招标、挂牌等方式供地。

  

  4、市场功能及必备条件。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市场内应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加工区分离并有与功能相匹配的设施。经营区内的储存场地应相对固定并符合环保要求,应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加工区内应有对再生资源进行分选、切割、粉碎、打包等初级加工的设备。且经营区与办公、生活服务区分离,经营金属区与非金属区分离,再生资源区与经营旧货区分离。凡生产性废旧金属市场,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市场内应有规划合理的交通通道,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区域性集散市场用地规模宜在3万平方米左右。

  

  5、物流配送体系。依托市场建立统一的物流配送体系,纳入全市物流服务站(点)规划,配置专用物流设施设备。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大体分为四个阶段:试点阶段(选择玄武区、雨花台区、溧水县进行试点);全面实施阶段;自检阶段和验收阶段,力争2011年下半年通过商务部阶段性验收。

  

  2013年基本完成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任务,建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加工中心为依托,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三位一体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五、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南京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区县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区县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任务列入年度为民办实事奋斗目标,确保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三)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 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布局;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财政部门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方面的项目,优先安排技改投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财政贴息;

  

  税务部门 负责宣传、解释、落实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规划部门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规划、选址定点工作,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市场点位。

  

  国土部门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用地指标的落实和土地报征工作,按规定组织市场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公安部门 负责对再生资源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市场、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中出现的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的通行给予支持。

  

  工商部门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依法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城管部门 负责城市不可回收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管理,查处再生资源市场、回收网点出摊占道等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市场及回收网点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 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等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供销部门 负责指导本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系统内企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等项目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高效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市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大行业工作指导力度。各区县建立长效管理和协调机制,提高管理协调效率。探索建立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和管理制度,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二)培育骨干龙头企业。坚持“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多元投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经营;培育龙头企业,依靠龙头企业,按市场规律收编和规范个体经营户。引导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品牌为纽带,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

  

  (三)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立法调研,加快推动出台《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整顿规范回收行业市场秩序,率先规范废旧金属、电子废弃物等领域,建立规范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按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扩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范围,对持有证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备案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市场和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运用中央、省市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我市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标准化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项目建设。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原则,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切实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协会服务企业的能力;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行业服务水平。积极倡导“规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建立以信用信息收集、管理、评价、奖惩为基本制度的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协助领导小组编制我市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行为规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登记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赋予的职能。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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