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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派驻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3-3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医管函[2011]267号
  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厦门市医改办:

  

  根据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我部决定建立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派驻联络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一)加强中央地方信息沟通联络,及时、准确、深入掌握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情况,为加强中央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提供重要依据;

  

  (二)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之间相互学习交流,促进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的推广,锻炼培养公立医院改革干部队伍。

  

  二、联络员选派

  

  (一)联络员选择。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其中厦门市卫生局请商市医改办)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机构、卫生局有关业务处(科)室或试点公立医院中推荐1名联络员,报送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医管司)。所推荐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了解党和国家的医改方针政策,熟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相关政策和工作情况,最好有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经验;

  

  2.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3.能熟练使用电脑和网络;

  

  4.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二)联络员派驻。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经过适当的培训,按照梯度派驻的原则,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向每个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派驻1名联络员。原则上东部试点城市联络员派驻中部试点城市,中部试点城市联络员派驻西部试点城市,西部试点城市联络员派驻东部试点城市。试点城市派驻联络员名单由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每个联络员的派驻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返回派出城市的,由联络员个人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由派出城市推荐新的联络员替换。

  

  三、联络员职责

  

  (一)随同所驻试点城市卫生局列席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有关公立医院改革的相关会议、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会议及列席卫生局相关会议;

  

  (二)参加所驻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活动;

  

  (三)查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相关文件、领导讲话、调研报告、信息刊物、统计数据;

  

  (四)深入试点公立医院调查了解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遇到的问题;

  

  (五)收集所驻试点城市各方对试点工作的反映、评价、意见和建议;

  

  (六)每月1日、16日提交所驻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情况的报告。报告要对试点进展情况,特别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和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会议部署作出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挖掘和总结工作亮点和经验。遇有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为派出联络员有效履行沟通联络职责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加强对联络员的培训和指导,安排联络员适时参加卫生部相关会议,保障联络员优先阅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请各试点城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为派驻联络员履行职责参与会议活动、查阅文件资料提供便利,为派驻联络员提供办公条件和设备,安排好食宿等生活保障条件,保证公务用车,有关费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联络员往返派出试点城市与所驻试点城市的交通费用,由派出试点城市按照规定给予报销,从所驻试点城市参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相关会议和活动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所驻试点城市按照规定给予报销,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联络员派出期间,原单位应当保证其原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根据条件给予适当补助。

  

  (五)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对派驻联络员的工作表现和成效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反馈派出城市,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奖惩的参考依据。

  

  联系人:卫生部医管司方地春、马晓静、钟东波

  

  联系电话:010-68792770、2989、2067

  

  传真:010-68792772

  

  电子邮箱:yunxingchu-moh@163.com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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