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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原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4-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发改[2011]458号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利工程原水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水价格标准

  

  (一)东江水源工程、北部水源工程及其干支线和联网水库的原水价格统一调整为0.935元/立方米;

  

  (二)不联网水库(本地水源)的原水价格统一调整为0.60元/立方米。

  

  二、相关配套政策

  

  原水价格调整必将引发自来水价格调整,而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全市多家供水企业,且需依法听证,过程较长,无法与原水价格调整完全同步。因此,我市原水价格调整与自来水价格调整实行联动,即:自来水价格已调整的供水企业,其原水价格按新标准执行;自来水价格暂未调整的供水企业,其原水价格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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