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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3-31
发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宽政发[201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道路施工、铁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引导,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带头学习、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岗位、人员,严格考核,落实奖惩。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注重任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再培训教育。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四)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和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五)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严格生产过程监控,随时排查和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不发生事故,尤其是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要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开采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验收。凡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施工中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对有关施工图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2000万元以下的其它建设项目要自行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并报县安监局备案。矿山建设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期的,要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要落实试生产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矿山建设和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要编制试生产方案,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按规定的试生产(运行)期限组织试生产(运行),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七)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次。下井带班矿级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要及时指挥停产、撤人。要制定和落实带班下井矿级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受工人监督,对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煤矿、非煤矿山各企业要做好领导带班入井记录并备案,以便各级管理部门检查。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危险区域要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八)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将依法给予发包方或出租方上限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或出租方要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和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建立和实施对协作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企业应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要选择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职业健康管理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选择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向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预防知识培训,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制度;要采取完善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加强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按规定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预防职业病的产生,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十一)加强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将危险源状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备案。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周边单位或居民安全的,必须建立通讯联系网,确保预警信息在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单位,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确保当地居民及时疏散,保证安全。矿山开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小型矿山企业必须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联系。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冶金等企业和单位,学校、宾馆饭店和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并进行跟踪监督。县安全监管、煤管、公安、消防、交通、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环保、水利、水产、海事及电力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和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任,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要加强对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隧道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项目主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将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并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制度。县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落实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予以公布,限期强制淘汰。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要求,逐步解决非煤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凡新建、改建非煤矿山的每一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订实施计划,在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各企业要在3年内完成安装任务,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尽快在矿山企业推广预警系统建设。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要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2年内完成全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积极推进在全县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工作。水上交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大型和危害因素多、下游有设施的尾矿库推进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监、住房与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广在大型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应用。

  

  (六)完善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县安委会要对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具体支付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政府推进、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强化推进工伤保险,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

  

  (三)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尤其是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装备不足等突出问题。

  

  (二)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本乡镇、本部门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各种力量参与的联合应急救援演练。

  

  (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乡镇及部门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六、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县安委会要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负有行业领域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帮助。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本乡镇、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安委会要对事故控制指标进展情况进行月通报、季分析,认真开展半年抽查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加大事故指标在安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且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重奖;对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打击非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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