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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6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产业发展,巩固和提升金融产业地位,建设金融强市,打造泛长三角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近年来,全市金融业继续保持了又好又快、科学稳健的发展,呈现出金融规模迅速扩大、金融效益大幅提高、金融市场活力显著增强的新态势,金融业已经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行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中发挥了有力支撑和促进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前金融业正处于产业高端化加强、国际化进程加快和金融资源流动加速的关键时期,全市金融服务业还存在薄弱环节,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国务院长三角地区区域规划中的南京定位,落实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的总体部署,紧紧抓住承办“青奥”、ecfa实施等有利契机,通过加快发展金融业来全力增创产业高端发展的竞争优势,增创中心城市地位的功能优势,努力在新一轮科学发展中走出一条符合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新路,实现新的跨越。

  

  (一)总体思路

  

  坚持把转型发展作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把创新发展作为金融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把跨越发展作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导向。注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金融业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支撑力;注重培育金融要素市场建设,进一步提高金融的集聚水平和配置能力;注重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打造良好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品牌形象;注重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切实提高金融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稳健发展的持续性。力争通过3-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国内外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共同发展,要素齐备、功能完善、层次多样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多种融资平台、具备多种金融交易工具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高效开放、创新活跃、服务优质,与南京及区域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现代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立足南京、服务全省、依托都市圈、面向中西部,着力构建区域内投融资中心、金融运营管理中心、金融中介服务中心、金融服务外包中心和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中心,把南京逐步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的聚合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的泛长三角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

  

  (二)发展目标

  

  --金融增加值。实现金融业增加值显著增长,占gdp和第三产业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力争到2015年,实现金融业增加值突破1100亿元,在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比重达到20%左右,在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达到10%左右。

  

  --存贷款总量。存贷款年均增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和信贷资产质量继续保持稳步提高,到2015年,全市金融机构存贷款总量比“十一五”末翻一番,其中: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3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速18%;本外币贷款余额达到2.5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速16%。

  

  --直接融资规模。逐步形成由高度依赖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的方式转变,到2015年,全市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0家左右,新增上市公司50家左右,新增证券市场筹集资金300亿元以上;新增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500亿元左右;新增股权投资基金500亿元左右。

  

  --保险业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显著提高。到2015年,全市实现保费收入400亿元左右,保险深度超过4%,保险密度超过4000元。

  

  二、进一步加快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重点工作

  

  为了努力实现上述发展目标,我们必须强力推动和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1、增强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合力。逐步扩大郊县的金融机构覆盖面,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对各涉农街道乡镇的覆盖,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郊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支农领域,增加对郊县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切实提高对郊县的信贷投放,力争对郊县涉农贷款每年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增幅。


  2、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和发展适应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组织,重点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和村镇银行组建工作。2011年,要确保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开业20家,在筹10家;村镇银行实现零的突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新增10-15家。到2013年末,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分别达到70家、3-5家和50-60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拓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业务领域和资金来源,增强其服务“三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对郊县各乡镇街道全覆盖,为“三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充分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发挥保险对“三农”发展的稳定保障作用。推进农村保险试点工作,在“联办共保”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切实抓好农业保险基础项目的应保尽保工作,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面,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在全部农业保险中的比重。鼓励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等涉农险种,不断完善农村保障体系。

  

  4、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农村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组建涉农担保公司,适当提高涉农担保业务保费补贴。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探索农民林地(权)、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

  

  5、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继续落实中央和省市已出台的各项支农金融发展政策,从不断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出发,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力度,制定并实施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强化和引导金融要素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6、积极推动信贷保持较快增长。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改善资金供给,争取总行支持,盘活存量资金,引入异地资金,实现年均存贷款增幅、增量持续较快增长,保障经济社会对信贷资金的基本需求。

  

  7、积极推动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调整。充分发挥规划、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吸引和带动各类资金重点投向“4+8+8”现代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发挥保险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或股权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行业企业。

  

  8、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源的配置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根据银行存贷比例、贷款期限结构、对重点项目资金投放力度、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等方面的情况,探索建立新增贷款总量和政府重点项目、财政性存款、结算资源的联动机制。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9、大力推进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和引导工作,建立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对尚未完成改制的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上市指导,形成“发行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上市融资企业梯队,力争通过直接上市或通过买壳、借壳、购并等途径,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数量和融资额新的突破。2011年,全市要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4-6家,融资再融资70亿元;到2013年末,全市新增境内外各类市场上市公司30家,融资再融资400亿元,使上市公司成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

  

  10、积极提升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鼓励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股票等多种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通过多种形式的收购、兼并、重组,加大对主导产业的资产和资源的整合力度,实现区域内、行业内优势资源的合力集聚。支持优质企业对已丧失融资功能的上市公司进行整合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1、拓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积极运用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加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推动重点基础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等发行企业债券,支持优质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工具融资,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鼓励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

  12、继续完善资本市场融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对拟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企业和项目优先立项、报批,并予以用地和资金的扶持。对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因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返还给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从2011年到2013年,市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按同比例配套,建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贴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激励和奖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

  

  (四)构筑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3、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支持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推动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到2013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建立健全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着力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探索打造市级担保产业集团。各区县、开发区也要结合实际设立本地区专项资金,合力扶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争取到2013年,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突破500亿元。

  

  14、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一步扩充市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到2015年,市本级继续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区县、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引导基金,鼓励本地区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重点为高科技、新兴产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资本和创新型经济融合的良好机制。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机构或人员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面向资金实力雄厚的实业投资机构、实业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法人机构募集资金,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全市以及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兴产业进行引导性、战略性投资。力争3-5年内,全市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

  

  15、大力推进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进一步创新科技投入机制,推进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股权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组建南京科技创新投融资平台,支持科技创新园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全面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加快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创新核心区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深化科技银行试点工作,制定并实施促进科技银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形成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成为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的先行示范城市。

  

  16、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搭建中小企业融资网络服务平台,通过集合银行、担保、融资租赁、风险投资、产权交易、小额贷款等多层次的融资服务机构,建立多方合作、服务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

  

  (五)深化金融改革,提升地方金融产业的综合实力

  

  17、探索金融综合经营,为企业成长提供全过程金融服务。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将紫金控股打造成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担保、再担保、创投、租赁等多位一体的,能够有效发挥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协同优势,功能齐全,具有完整金融产业链,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解决方案的区域性金融投资控股集团。

  

  18、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银行、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通过实施跨区域联合重组、设立分支机构、上市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推动南京银行实现全国性现代商业银行的战略布局,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支持南京证券拓展业务,并不断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力争早日实现上市;继续加大南证期货营业网点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创新业务模式,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期货公司;紫金农商行要以组建改制为契机,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跨区域经营,争取在条件成熟时上市。

  19、创新发展各类金融业态。加快发展各类新型现代金融组织,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引进或组建法人保险公司、住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私募基金、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积极建立和发展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中介组织,积极开发金融高端中介业务。

  

  (六)着力推进金融要素集聚,不断提升金融发展能级

  

  20、大力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根据组团式发展的分布格局和现有基础条件,进一步提升金融集聚区的层次,丰富金融功能区的内涵。着力打造河西金融总部集聚区,积极推动形成以雨花软件园、麒麟生态科技园、新城科技园等为代表的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形成金融功能区机构聚集、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功能完备的重点功能区布局。

  

  21、加快推进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通过高标准规划、高强度建设和高质量管理,形成100万平米以上金融城,使其尽快成为区域金融中心的标志性区域。紧紧把握两岸ecfa签署和承办青奥会的契机,继续加强与台湾以及欧美、日韩等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境外各类金融机构来宁设立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有步骤、有重点地引导、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和在宁金融机构入驻河西金融城,使河西金融集聚区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和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区。

  

  22、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商务成本、人才储备、金融和信息产业方面的复合优势,支持雨花软件园、麒麟生态科技园、新城科技园建立共享型金融外包服务平台和载体,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金融软件外包企业进驻,使南京在新一轮国际金融服务外包转移过程中成为国内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和软件外包的首选城市。

  

  23、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搭建金融人才服务平台,研究吸引金融人才并促进其在宁发展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大对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为金融人才在宁聚集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培训、生活等全方位服务。

  

  24、强化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努力成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试点城市。推进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区建设,力争成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对新办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省返还50%奖励资金,市全额拨给所在区。到2013年,全市每年统筹安排6000万元,设立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

  

  (七)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探索金融一体化发展新模式

  

  25、构建区域金融合作机制。逐步构建南京与都市圈城市以及皖赣经济带各地市金融合作的制度性框架,建立政府间、监管机构间的沟通机制,推动金融企业在人员交流、信息共享、产品开发、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26、积极推进区域金融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推动区域内支付体系一体化,构建跨区域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和即时外汇兑付系统。探索建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市场、区域性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促进区域内各地市资金交易便利化。

  

  27、推动诚信系统一体化。建立跨区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查询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的企业资信统一评级标准,以及跨地区的相互信用担保认定体系,建立跨区域失信惩戒机制,在金融生态建设中形成地区合作。

  

  28、积极打造区域性保险中心。继续推进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抢占保险产业的制高点,扩大保险市场辐射面,使南京成为区域范围内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

  

  29、加快构建金融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权益性交易市场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和价格发现功能,抓住市场需求,以市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市场为基础,争取开展股份转让报价系统试点,积极探索构建跨区域、多功能、综合性交易市场。制定政策,吸引区域内非上市中小股份制企业来宁落户,鼓励其在交易市场进行股权登记、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开展产权转让等业务,使之成为区域内中小企业重要的投融资平台。

  

  (八)加强金融管理和服务,努力打造和谐金融生态环境

  30、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推动、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循序渐进的原则,力争在3-5年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加快整合和进一步开放信用信息,健全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倡导信用产品的使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31、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构建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对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性准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强化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规范地方性准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

  

  32、深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坚决遏制和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股票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金融案件。切实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构筑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33、着力加强青奥金融服务。推动和支持在宁各金融机构在网点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双语标识、银行卡服务、货币兑换服务、保险理赔服务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积极争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允许青奥期间临时调整个人结售汇业务政策,确保金融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充分满足青奥会期间业务量增长的需要,创造便捷高效、服务一流、沟通顺畅的青奥金融服务环境。

  

  (九)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

  

  34、加强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市金融发展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编制和完善金融业发展规划,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推动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落到实处,开创全市金融工作的新局面。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各区县要完善金融工作组织体系,通过单设或合署等形式设立本地区的金融办;要加强金融工作队伍建设,明确专人开展金融工作;要积极落实并研究制定本地区各项金融政策支持与服务,形成市区(县)两级发展金融的合力。

  

  35、不断提高运用金融的工作能力。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各级党政和企业领导干部开展金融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调研等工作,使更多的经济部门、企业领导干部了解金融、研究金融、关注金融发展,提高运用金融政策和金融手段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的能力,努力形成协调有力、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

  

  36、建立南京市金融业统筹协调发展机制。建立市政府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管理局的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金融办与江苏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建立市金融办与各类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金融信息与工作动态互通、合作交流机制,切实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便利和高效率的服务。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一:

   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快培育、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优化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今后5年力争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境外证券市场新增上市公司50家以上,上市公司再融资20家以上,实现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累计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总额超300亿元。

  

  到2015年,全市上市公司数量超过100家,拟上市公司储备超过100家,累计从证券市场融资量超1100亿元。

  

  三、推进全市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1、完善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计划。根据企业境内外上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市金融办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每年4次由各区、县金融办或相应的分管部门报送企业名单和相应材料。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利用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

  

  2、对拟上市企业给予用地政策扶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用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上市成功后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

  

  因上市募集投资项目的需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3、对拟上市企业给予资金政策的支持。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含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及企业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该项补贴在企业上市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和最终上市后各拨付一半。

  

  4、优先保障融资企业的发展需要。对融资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各项政府优惠政策,争取到的国债专项资金给予地方贴息;涉及登记,评估事项的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

  

  5、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对进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成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成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建立利用资本市场的激励机制

  

  从2011年起至2013年止的3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按同比例配套,建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贴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与审批,每半年兑现一次,主要用于:

  

  1、补贴融资企业

  

  (1)补贴拟上市企业。列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帮助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进入辅导期被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的,补助7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100万元;发行上市完成后再补贴30万元。在香港或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2)对通过借壳上市成功,且注册地迁来本市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3)列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在上报并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受理函的,每家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4)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以上,且期限在2年及以上的债券(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发行的,补贴50万元。

  

  (5)企业完成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作的,根据融资额度和期限,最高补贴2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在本地投资的力度。

  

  (1)对公司完成ipo、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后,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已达到融资总量的50%或1亿元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80万元。

  

  (2)企业完成期限2年或以上的债券(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且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度达融资总量的50%或1亿元及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60万元。

  

  (3)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完成股权融资的企业可给予20万元奖励。

  

  以上各类奖励的对象为企业的高管人员。

  

  已获得《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基金。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效应

  

  1、努力实现利用资本市场与经济发展,城市经济建设工作的良性互动。积极引导有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活力与绩效,加大首发上市,再融资以及发行债券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工作力度。积极支持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工作,切实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加快低成本扩张,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链。


  2、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提升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的经营绩效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创新用人制度,薪酬制度,积极推进再融资工作,全面提高经营业绩,增强市场竞争优势;加大各投融资平台优质资源与项目的重组力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尽快发展壮大主业,形成可持续的投融资能力,精心打造国有控、参股的高新技术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推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各产业集团建立优质融资平台,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使本身得到更快发展。

  

  (四)加强对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的协调和服务

  

  1、建立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机构。

  

  建立“南京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定),由常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科委、工商局、国土局、国税、地税、环保局、住建委、人社局等部门及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领导任办公室联络员。

  

  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由其金融办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相应机构。

  

  2、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帮助全市企业学习、了解国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掌握利用资本市场的知识,切实提高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信心。

  

  3、加强促进拟上市企业成长的配套服务。加快全市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高成长型的中小科技类拟上市企业的创业资本的投入;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的系建设,帮助具有上市潜力的中小拟上市企业获得更多信贷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拟上市企业尽快完善股权结构,达到上市的基本条件;积极引进优质金融中介机构,推动南京证券尽快完成上市工作,充分发挥南京证券在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工作中的服务中介作用;充分利用全国扩大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机会和市产权交易中心与天交所的合作,接轨全国性柜台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股权流动,股权融资,加快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

  

  4、加快推进拟上市企业上市工作进程。积极帮助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投资项目的策划,财务重组,尽快完成募投项目的备案,核准手续,加强拟上市公司和市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帮助出具相应文件,推进拟上市公司的上市进程。

  

  5、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市金融办要制定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本地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切实贯彻市政府有关政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配套资金安排,及时拨付本区内企业的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二:

   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2013年底前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南京的分行(分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准金融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二、到2013年,全市每年统筹安排6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年;

  

  (二)市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10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金融办督促各部门于每年年初将资金归集专户。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一次性补助在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

  

  (二)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金融集聚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相关奖励;

  

  四、新设立入驻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五、新设立入驻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新设立入驻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对其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赁面积,3年内给予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购置自用办公房,参照房租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七、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购房款的三分之一。对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3年内房租予以实际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人民币,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八、对于协议入驻南京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

  

  (一)协议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法人总部、地区总部的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600万元;对协议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360万元。金融高管生活补贴待金融机构入驻后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二)协议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对协议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60万元。

  

  (三)凡计划入驻“南京金融城”规划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与本文件实施细则指定单位签定意向书并交纳定金,并与指定单位签署扶持政策承诺书。

  

  九、第七条、第八条条款与第四条、第五条条款不同时享受,执行最高补助或补贴标准。享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和转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十、对新设立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连续三年给予每个职位每年5万元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50万为限;对新设立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正职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按每个职位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3万元为限;对新注册新入驻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和副代表参照地区总部正职待遇执行。

  

  十一、已在南京市设立,搬迁至河西金融集聚区的,对其机构的补贴及高管人员的奖励按新设机构的80%享受。

  

  十二、给予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的机构补助费用,限用于在宁的各项事业发展。

  

  十三、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补助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准金融机构和金融后台中心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十四、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十五、申请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奖励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十六、市金融办负责受理金融机构及个人补贴申报、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市河西指挥部、建邺区政府进行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七、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一年集中两次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河西指挥部、建邺区政府解释,并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九、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三:

   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3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从2011年到2013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二)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为我市辖区内注册和纳税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日均担保额不低于注册资金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的担保机构。

  

  (三)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申请上一年度的补助奖励资金。

  

  二、调整资金补助结构,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优

  

  (一)继续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补助。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标准收取的担保费,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的补助,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幅度不超过0.5个百分点;年累计担保额较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对单笔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业务、对不收取担保费或收取比例明显偏低的担保业务不予补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新设立、增资或重组后的担保公司(含境外资本),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年日均担保余额达到注册资金5倍后,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各担保机构均只享受一次。

  

  (三)加大风险损失补偿力度。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期内发生经营风险并出现代偿损失的,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按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损失扣除用“两金”清偿后的部分,给予30%的补偿(对同一担保机构的补偿额不超过其累计担保额的1%)。

  

  对已享受国家、省各项担保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市财政仅就应享受市财政补助数减去已享受国家、省补助数50%的差额进行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如担保机构所需各项政策补助资金超过市政府安排的可用专项资金时,相应进行等比例调整(风险损失补偿除外)。

  

  担保机构违反国家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违规经营业务,不得享受上述资金补贴奖励政策。从整改完毕的次年起,方可申请享受。

  

  三、争取和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为担保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一)继续落实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做好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公示、推荐和监管等工作。

  

  (二)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对于房产、土地等价值重大的资产,若一次抵押尚有余额,应积极配合相关担保机构开展二次抵押。


  (四)市及区县金融服务管理部门要积极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引导和促进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据双方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收费区间,逐步建立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机制,携手防范和化解信贷与担保风险,共同促进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四、落实各项监管制度,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成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服务工作网络,保证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快速发展。

  

  (二)担保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不低于实收资本6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证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收取的企业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担保机构对任一被担保项目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20%;在银行的存出保证金与收取企业保证金之比,任何时点上均不低于2∶1。

  

  (三)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不得与自身存在股权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供融资性担保。

  

  (四)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债券发行提供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五)加强担保机构资金管理,严禁担保机构挪用和违规投资,严禁帐外收取被担保企业费用。

  

  (六)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聘请信誉良好的专业机构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财务经营资料。

  

  (七)担保机构要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章建设,严格业务流程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在保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八)加强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担保机构要认真参与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未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促进担保行业自律

  

  (一)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代表性。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合理收费制度,提高各项业务活动能力。

  

  (二)积极开展各项协会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促进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业务方式创新。

  

  (三)加强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反映行业发展规律和要求,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制度建设,促进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市信用担保协会要按时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财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有的放矢地提出工作建议。

  

  (五)市信用担保协会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政银企多边合作关系,促进融资担保业务增长,支持担保机构更快发展。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四:

   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金融市场中一支非常活跃的力量。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是构建新金融服务体系和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鼓励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是推进企业融资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扶持成长型企业、培育优强企业、催生规模企业,加快全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

  

  把加快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作为南京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2011-2015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515”工程,即吸纳形成50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集聚100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含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实现500家以上本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力争把南京打造建成股权投资机构集中、股权投资市场发达、股权投资信息汇聚、股权投资服务高效的区域性股权投资集散中心。


  二、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支持

  

  (一)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开办资金补贴。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和到位比例分期给予补贴:注册资本5-1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20-3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30-5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财税政策。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6、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如管理新的股权投资基金,则按其新的股权投资基金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予以同比例补贴。

  

  (三)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继续通过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形成股权投资资本。积极探索建立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机制,有效引导股权投资资本向“4+8+8”产业体系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园区,吸引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入驻,增强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效应。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南京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加大对新引入股权投资的企业扶持政策

  

  (一)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先给予其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二)企业在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过程中,涉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予以50%补贴。

  

  (三)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涉及改制、重组、并购、变更等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权证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收征缴后,按市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四)对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纳入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库,积极推进其通过上市和股权代办系统融资。吸引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享受上述政府补贴政策的企业,其吸引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组织实施


  (一)以上各项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基金公司、被投资企业所在区(县)以及国家级开发区按1∶1分担,各项税收补贴政策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规划,统筹协调组织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项目对接,为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和咨询,对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为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项目提供设立、备案登记、技术信息、投资与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牵头实施各项政策。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对市、区所属、承担投融资职能的国有企业以独资或控股形式组建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再予以开办资金补贴。

  

  (三)对5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引进5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补贴事项,报市政府研究可予以特别政策安排。

  

  (四)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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