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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0 生效日期: 2011-04-20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郑州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11年,我市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各县(市、区)要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排放口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方案中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要将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7月25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强化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

  要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郑政〔2009〕6号)的相关要求和职责分工,对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源地依法进行全面整治,确保全市人民饮用水水质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工作、措施及完成时限。同时,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全力推进环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及列入“环保黑名单”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省辖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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