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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1 生效日期: 2011-04-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通知》是国务院在全面分析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严峻形势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和监察部《关于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相关业务中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有参与单位信息管理意见》(证监发〔2008〕8号)的要求,不断提高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防控水平。

  

  二、强化制度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义务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全省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提升防控水平

  

  (一)证券监管部门要督促上市公司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制度,督导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国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监管,督促国有股东积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三)统计、税务、国资、银行等部门对因工作需要获取的内幕信息,除在内部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外,还应当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大打击力度

  

  (一)证券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应及时立案稽查。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做好打击内幕交易工作,对证券监管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内幕交易线索,发现涉嫌内幕交易情形的,及时通报证券监管部门。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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