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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人交通管理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4-07 生效日期: 1986-04-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加强行人交通管理,除全面执行已有规定外,特重申并补充以下规定∶ 
  一、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必须靠路边走。 
  二、凡划设人行横道线、行人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街道,行人横过车行道,必须走人行横道、行人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在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方,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机动车行经有行人正在通过的人行横道时,必须减速让行,保障行人安全。 
  三、学龄前儿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四、不准在道路上聚集打闹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钻跨或攀登道路上的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并分别情况,处以五角或一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按规定加重处罚。 
  七、严格执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完全由于行人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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