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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以个人身份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5 生效日期: 2011-04-25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1]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建设健康城市,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以个人身份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内容及标准

  (一)体检对象:《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10〕13号)中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下同)。

  (二)体检项目:内科常规、外科常规、眼科常规、耳鼻喉科常规、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肝、胆、脾、胰、双肾)、妇科检查(宫颈刮片)、血常规、尿常规、大便ob、乙肝表面抗原、生化六项[血糖、胆固醇、甘油三酯、肝功能(alt)、尿酸、肌酐]、肿瘤标志物(afp、cea)。

  (三)体检经费:体检费用标准为200元,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实际体检费用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承检医院: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检,具体由卫生部门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和体检的要求确定。

  二、职责分工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个体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经费结算等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建立相应的体检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承检医院的业务和技术指导,统一体检标准和要求,完善市属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联动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规范的服务。

  (三)市财政局负责个体参保人员健康体检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四)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协同做好个体参保人员健康体检的服务工作,深入做好健康体检的宣传发动及体检通知、承检医院选择确认等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三、实施时间和操作办法

  个体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每两年开展1次,首次体检于2012年开始实施。

  个体参保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医保局、钱江新城市民之家医保服务窗口、区医保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选择承检医院和体检时间,并凭《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到选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在选定的体检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已办理长住外地登记备案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经联系确实无法回杭参加健康体检的,可在居住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开展个体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体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加强领导,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切实把好事办好。

  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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