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1]46号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江西省(区)渔业行政主管厅(委、局),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11年珠江禁渔实施方案》,保护珠江渔业资源,维护禁渔期秩序,预防和查处珠江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现将2011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的第一年,各地要深刻认识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对实现该流域渔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全力做好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确保珠江禁渔“开局之年”取得成效。要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切实做好珠江禁渔组织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禁渔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禁渔期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落实禁渔执法专项经费。
   
   二、开展执法检查,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积极开展珠江禁渔期间的监督检查,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强重点水域、交界水域、违规高发水域的巡逻检查;要加大水陆检查密度,对重点水域要采取驻守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保证执法效果;要全方位布控,主动争取公安、工商、海事等职能部门配合,加强禁渔水域、市场、餐馆的执法检查,并坚决取缔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和有害渔具渔法。对禁渔期间查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公示制度,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规定,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违法违规渔船的柴油补助。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信息录入工作,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执法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在禁渔期内,还应加强涉渔工程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水工建设环评和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努力降低涉渔工程对珠江流域渔业资源的影响。
   
   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渔委办公室”)要切实做好与有关省(区)的执法协调工作。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珠渔委办公室将会同沿江各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抽调渔政执法力量,在重点时段和江段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
   
   三、加强执法督察,严格依法行政
   
   各地要以服务渔民为出发点,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督察监管,严肃处理违纪、违法现象。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珠渔委办公室和有关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适时组成执法督察组,对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和地区进行督察,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四、维护渔区稳定,关心渔民冷暖
   
   各地要高度关心渔民群众,按照本地区珠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落实珠江禁渔期间各项综合管理措施,了解禁渔期间可能出现的渔民生产生活困难。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对渔区纠纷和矛盾要做到早反应、早出动、早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积极宣传禁渔期制度和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及时做好经验总结。由各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所属渔政执法机构,在每个单项行动结束后及时向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和珠渔委办公室通报执法检查工作动态。在禁渔期结束后,各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6月20日前报珠渔委办公室,由珠渔委办公室汇总后于6月底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