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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6 生效日期: 2011-04-16
发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从2012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为做好过渡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缴纳2011年社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医疗保险费时,调整为仅缴纳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的医疗保险费。待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出台后,参保人再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1月至12月的费用。

  (二)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按照两档的标准,由参保人自由选择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包括学生)。

  一档:每人每年缴纳3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15元;)

  二档:每人每年缴纳12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60元)。

  参保人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家庭的参保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除外)统一按照一个档次标准缴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按照二档的标准由财政和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调整报销比例

  根据参保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机构级别,其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如下比例报销。

  一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0%。

  二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65%,三级医疗机构为5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

  门诊特定病种、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变。

  三、调整报销限额

  参保人年度累计可报销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限额(含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应支付的限额)为:

  按一档标准缴费的8万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12万元。

  考虑到本次为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对结算年度作调整,出现了参保人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参保人出发,参保人一次性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一年的标准执行;未一次性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的,其待遇根据实际缴费的时间按比例计算。

  四、办理参保手续时间

  (一)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可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6月10日止,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学校可集中到所辖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

  (二)原来已经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可于2011年6月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缴费档次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缴费档次确认手续的,统一按照二档的标准缴纳。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请学校集中到所辖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确认手续。

  五、简化办事手续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需转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因急诊等原因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无需办理转诊等审核手续。参保人出院时,凭医院收费单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二)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家庭中有部分人员外出就业或者长期离开本市等情况,可以根据居民实际申报的人员,先给予办理参保手续。

  (三)尽量简化手续,对尚未参保的人员,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统一组织参保,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参照学校的办理方式,将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资料统一登记造册(登记表格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发)后,凭名册办理参保手续。居民也可持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到当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者居委会直接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起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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