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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私搭乱建行为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6 生效日期: 2011-04-16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办[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私搭乱建行为,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快速实施,确保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前期遏制违法建设私搭乱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次遏制违法建设的管理范围:东至白马寺镇(含,下同)、李楼乡和诸葛镇、李村镇北部(洛阳市四期总规确定的规划区界限内),北至连霍高速公路(市辖区域),西至西南环高速,南至郭寨村、曹店村。城市出入口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列入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
   
   (一)上述范围内坚决杜绝新建、扩建、加建等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等行为。凡新发生的违法建设私搭乱建,必须坚决予以拆除。尤其是对那些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突击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二)民宅确属危房需要改造,且在2013年6月30日前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范围的,原则上经村、乡(镇)、区政府三级审批,并报市遏制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以原基改建。经批准改建的建筑规模不能超过原危房建筑规模,并控制在二层以下。
   
   (三)鼓励村集体组织在符合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下,经规划审批,依法进行集中建设,用于村民安置。
   
   三、加大督察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前期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分区包片的执法责任人,量化执法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市遏制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组要切实履行督查职责,加大监督检查的密度,督促各相关单位有效履行职责。
   
   四、强化责任追究
   
   市遏制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追究组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遏制私搭乱建工作中怠慢、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要加强责任追究,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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