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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 2011-04-27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11]27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强化安全管理,推动煤矿安全工作整体上水平,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实现我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正确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1.明确目标。杜绝9人以上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认清形势。近年来,经过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我市煤矿数量大幅减少,煤炭企业总体规模和单井生产能力大幅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随着煤矿开采条件日趋复杂,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依然较低,监管体制和机制仍不够完善,部分煤矿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等突出问题仍然存在,煤矿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尤其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新目标、煤矿安全事故“零容忍、零控制”的安全理念,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必须提高对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工作职责,理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对辖区煤矿企业(中央、省属骨干企业、比照省骨干管理煤炭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负有依法查处的职责,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4.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及单独保留煤矿企业管理体制。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全面管理。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单独保留煤矿企业要设置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所属矿井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所属煤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瓦斯水害综合治理情况等。

  5.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矿管理体制。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1)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2)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7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1条规定,严格进行追究责任。(3)监督检查辖区内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参与省骨干煤炭企业组织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5)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6)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7)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8)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三、明确工作措施,严格安全监管
6.实行安全办公例会和现场会制度。市、产煤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安全办公会,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涉煤部门联席会;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管理现场会,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现场会或警示会。

  7.实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制度。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煤矿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办法,以“三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从煤矿日常管理制度、技术人员配备、生产工艺、开拓布置、现场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推动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实现动态达标。煤矿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煤炭企业提出申请,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分级评定,然后报市煤炭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把现有煤矿划分为不同档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分级考核评价的优等矿井从生产政策、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中等矿井限期整改提高,对较差矿井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仍不达标的实施停工停产整顿。

  8.实行井下采掘工作面登记备案制度。各产煤县(市、区)要对地方保留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煤矿企业每年制定井下采掘作业计划和井下劳动定员计划,由地方煤炭主体企业依照规定进行“三项评价”(瓦斯防治、水害治理和顶板管理)合格后,报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煤矿新的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现场检查督查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规定以外采掘活动的,将对相关煤炭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进行严厉处罚。

  9.实行高突矿井定期评价制度。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相关专家对高突矿井进行一次以瓦斯综合治理为重点的全方位综合评价,经评价合格的煤矿可以恢复作业;对评价不合格的,要停止一切井下作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退出煤炭开采领域。

  10.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市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平台,各产煤县(市、区)、各煤矿企业要对现有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煤矿企业平地绞车房、主井、副井及风井口等主要场所、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在各类监测传感器齐全的基础上增加视频传感器,实现全方位、全时段、远程无缝监测监控。

  11.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辖区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积极借鉴各地经验做法,引导煤矿企业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并做好新工艺、新技术等应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各产煤县(市、区)煤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2.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煤矿职工培训制度,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采掘作业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3.实行技术会诊服务制度。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矿山、深入井下对煤矿企业瓦斯和水害综合治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等进行“把脉会诊”,切实为煤矿企业搞好服务。

  14.实行定期执法监察制度。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执法监察制度,重点监察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情况,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现场管理情况等。对执法监察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明确管理重点,夯实安全基础

  15.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必须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转协调,管理到位”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所属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总工程师,设置完善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
16.推行准军事化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煤矿企业要经常开展不同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推行手指口述工作法,规范全矿各岗位的行为动作和作业方法;按要求配齐一线监督员,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区队和班组建设;逐步推行准军事化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推动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17.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煤矿矿长(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在现场带班。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下同上,做到全程满点,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19.加强煤矿瓦斯和水害综合治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落实保护层开采和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为重点,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防“三假”(假钻孔进尺、假抽采数据、假消突评价),做到“四不”(不消突、不生产,不评价、不作业,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经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论证,具备瓦斯治理能力后方可进行生产或施工。各类煤矿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先物探,再钻探”的探放水制度,每班探放水记录必须经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跟班矿长签字。

  20.严格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适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煤矿企业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严禁煤矿生产外包,严禁以包代管。

  21.强力实施科技兴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应用计划。2011年10月31日以后,新开工的采煤工作面力争实行综采或悬移、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2011年底前,开采薄煤层的矿井要基本实现机械化开采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要推广应用综掘工艺。

  22.保障应急救援能力。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辅助救护组织,配备救护装备,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五、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2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程序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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