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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 2011-05-01
发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1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规划,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同时,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经审核属实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并依照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管理。

  

  第一类:个人素质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二类:表彰奖励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

  

  (三)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五)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三类:投资纳税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我市投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企业成立满3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纳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

  

  第四条  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镇两级政府成立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积分制入户具体工作;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统筹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评分、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入户人员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分制入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我市根据产业发展、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公共服务总量建立积分指标体系。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入户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及时申报。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或未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的,不纳入享受户籍人口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入户。本市现行的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体育人才入户、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入户、“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入户政策不变,统一纳入积分制入户申请及管理流程。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东莞市积分入户暂行办法》(东府〔2010〕84号)同时废止。我市现行入户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申请人得分达到当年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由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户籍人口计划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拟定建议值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月初公布。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分制入户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户籍人口发展规划。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资料分类送审、信息录入及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审核、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并评分,以及办理入户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工教育学历、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并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学历情况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并评分。

  

  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体育部门负责申请人体育技能情况审核。

  

  组织部门负责“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组织书记荣誉称号审核。

  

  综治部门负责“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审核。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卫生行业执业注册证书、献血等相关证明资料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和在军队立功授奖等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投资情况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文联负责申请人获得文学艺术成果情况审核。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及时审查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人材料,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逐步建立积分制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对接,分阶段实现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资料、自动积分管理等功能,推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具体实施规划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实行网上报名或到指定窗口申请报名。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积分制入户实行常年接受申请报名(节假日除外),当年12月31日前受理入户申请的,纳入该年度积分制入户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或登录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窗口申请或确认报名须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在莞经商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或当年的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资料(以下为加分项目,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应资料者不得分)。

  

  (一)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够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交学历验证证明)。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参加义务献血。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参加本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六)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技能竞赛方面。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

  

  (十一)在莞连续居住时限。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居所情况。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的不加分)。

  

  (十三)个人投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个人纳税。提供个人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文学艺术成就。属于优秀文艺人才的,提供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文艺家协会会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得相关文艺成果的,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作品复印件及市文联证明材料。

  

  (十六)体育人才。提供市体育部门证明材料。

  

  (十七)纳入本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提供办理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第八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或确认其通过网络填报的信息,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九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照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每10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表彰奖励及荣誉证书由颁发(备案)部门或其在本市的下属部门审核评分。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且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四章 积分及公示

  第十二条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由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见义勇为好市民、体育人才、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以及《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人员申请入户的,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效资料以申请日期为截止期限,审核评分部门按各自标准对其进行评分。申请人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累计积分。居住证期满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延期的,由居住证功能中止之日起自动中止积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个人积分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提交申请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积分复核。

  

  第十五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每月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积分高于规定分值的以及符合《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人员均为入户候选人员),并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核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交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查环查孕证明》),镇街计生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复核评分;未提交的,暂缓其计划生育情况复核,申请人应在两个月内补交《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候选资格。

  

  第十六条  计生、公安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入户候选人员中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报本镇街党委政府审核,镇街党委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各镇街通过网络、报纸公示7天。

  

  第十七条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复议,并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复议结果核定其入户资格。

   第五章 入户管理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入户卡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资格。

  

  第十九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户口迁入自有居所单独立户并以其居所地址登记户口,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请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并以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专户地址登记户口;其父母符合投靠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入户3年后可向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任何组织、机构及新型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二十一条  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电子纪检监察体系,由市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镇街实施积分制入户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会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各部门及相关行政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入户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镇街及部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情况,依法处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细则优先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东府〔201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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