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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 2011-04-2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港澳台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2010年8月,台湾方面承认大陆41所高校学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招收自费生。为保证大陆学生赴台就读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特成立“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与台湾负责招收大陆学生的“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简称陆生联招会)对口沟通协调招生相关事宜。大陆其他机构不得擅自接受台方委托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经商国务院台办交流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高等学校招收大陆自费本科生

  (一)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本科生的高等学校。

  (二)报名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参加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有关招生院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http://hxla.gatzs.com.cn)。

  (三)信息传递

  台湾“陆生联招会”于6月22目前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提供本科学生报名数据,“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5日前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招办提供报考台湾高校考生信息,上述六省(市)招办于6月27日前将考生高考成绩、六省(市)本科一批和二批分数线及相关信息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8日前向台湾“陆生联招会”提供考生高考成绩。

  (四)录取

  台湾有关招生高等学校于2011年7月4日前结束本科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通过“陆生联招会”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将录取名单提供给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市)招办。凡被台湾高等学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大陆高校统一录取,有关省级招办不得再向大陆其他高校投放已被录取的考生档案。

  二、台湾高等学校招收大陆自费研究生

  (一)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

  (二)报名

  毕业于台湾承认学历的大陆41所高校且目前户籍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的毕业生或入学前户籍在上述六省(市)的41所高校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有关招生院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http://hxla.gatzs.com.cn)。

  (三)报名审核及录取

  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2011年台湾高校硕士、博士招生简章。

  三、台湾高等学校招收大陆自费生的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口协调台湾高校招收大陆学生的宣传、咨询等工作。“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http://hxla.gatzs.com.cn)将受台湾“陆生联招会”及招生院校的委托,登载台湾招生院校招生章程、学校及专业介绍等相关信息,以便查询。

  四、证件办理

  大陆学生需持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证明及北京上海市台办和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地级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学位认证

  被录取考生必须在台湾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并论文答辩合格后取得台湾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方可作为大陆有关部门认证的依据。

  在台湾“陆生联招会”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备案的大陆学生在台湾学业期满,获得台湾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大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六、毕业生就业

  在台湾高等学校学习的大陆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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