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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和文明执法标兵个人评选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和文明执法标兵个人评选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郑州市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和文明执法标兵个人评选标准

  
   一、文明执法标兵单位评选标准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任务,未出现行政执法不作为现象。

  2.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承诺期限完成执法任务,未出现慢作为现象。

  3.行政执法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行为规范,未出现乱作为、滥作为和越权执法现象;未出现违法执法责任案件或错案;办理的案件未出现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执法决定的判决。

  4.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未出现领导批示、指示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情况。

  5.重视依法行政,严格队伍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爱岗敬业,忠于职责,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6.文明执法制度健全完善:(1)文明执法制度、言行规范健全完备;(2)单位签订文明执法承诺书,没有违背文明执法承诺;(3)单位实行文明执法领导责任制;(4)落实“两个决不允许”相关制度健全完善。

  7.执法依据梳理清晰,执法责任划分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到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得力。

  8.未发生不文明执法事项。

  9.按规定积极参加协同执法和联合执法,作用发挥好。

  10.单位执法绩效考核成绩达到标兵单位成绩要求。

  11.未发生因执法错误、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国家赔偿与补偿、集体信访事件。

  12.行政执法中坚持廉洁执法,全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13.没有出现过被市委市政府通报及市级以上领导点明批评不文明执法问题的情况。

  14.年度内没有发生环保、综治、廉洁、计生、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事项及其他责任追究事项。以上标准同时具备的,可以评为文明执法标兵单位。

  二、文明执法标兵个人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过硬,立场坚定。

  2.符合《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标准条件》规定的确定优秀等次条件,无该标准条件规定的否决事项。

  3.岗位执法责任执行好,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执法巡查任务完成好,完成年度执法责任目标任务。未发生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现象。

  4.自觉执行文明执法制度,执法中举止文明,体态端庄,待人礼貌,用语规范。未发生不文明执法行为。

  5.行政执法质量高,没有违反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无执法实体不当或错误,无执法程序违法或错误,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未出现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执法决定判决。

  6.未出现执法行为不规范或其他有损执法形象的不当行为被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现象(经查证不属实的除外)。

  7.注重自身学习,精通岗位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考试成绩优秀。

  8.个人执法绩效考核为标兵或优秀等次。

  9.办理的行政执法卷宗内容合法、准确、规范。

  10.行政执法中坚持廉洁执法,全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11.年度内未发生综治、计生、廉洁、安全责任等一票否决事项及其他责任追究事项。以上标准同时具备的,可以评为文明执法标兵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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