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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统计局
发布文号: 鄂统办文[2011]30号
 各有关处室:

  
   为建立健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体系,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我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根据国家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统计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按照国家局制定的《文化产业统计方案》、《文化服务业财务综合报表制度》和我局制定的《文化服务业统计方案》,采取政府相关部门和局内专业处室分工协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全省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二、组织协调机构

  

  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专业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我省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能够按照国家局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的开展和完成,必须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和局内各专业间的组织、协调与配合。为此,成立省局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由总统计师黄承喜任组长,社科处处长谢余强任副组长,政法处、核算处、工业处、贸经处和普查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社科处,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例会,评估数据,分析情况,研究解决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沟通。

  

  三、任务分工

  

  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根据局内相关处室承担的业务工作和管理职责,本着相互协作,避免重复统计的原则,任务分工如下:

  

  1.政法处负责每年对修订的文化产业统计方法制度进行审定。

  

  2.工业处负责在普查年份,分行业提供属于文化产品制造业的18个中小类(附件1)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产值(当年现价)、本年应缴增值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等指标数据和产业活动单位产出数据;在非普查年份,分行业提供18个中小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加值率,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分别占增加值的比重,并按照文化产品制造业价值量综合表式(附件2),提供18个中小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财务数据。

  

  3.贸经处负责在普查年份,分行业提供属于文化产品批零业的17个小类(附件1)限额以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应交增值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等指标数据和产业活动单位产出数据;在非普查年份,按照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价值量综合表式(附件3),提供17个小类限额以上企业财务数据。

  

  4.社科处负责在普查年份,对全省非文化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增加值进行核算;在非普查年份,组织和协调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和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开展文化服务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综合汇总文化服务业统计资料,产生文化服务业所涉45个行业小类法人单位财务综合数据,对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进行核算。

  

  5.核算处负责为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核算提供技术支持。

  

  6.普查中心负责每年对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进行更新和维护;在普查年份,按照《文化产业统计方案》,对17个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附件4),分别计算法人单位、年末从业人数和增加值的筛选系数,供非普查年份使用。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1.协调小组的例会定于每年的4月和11月召开。

  

  2.政法处于每年的10月份之前,完成对新修订的文化产业统计方法制度的审核。

  

  3.核算处于每年的3-4月份,积极为社科处核算文化产业增加值提供技术支持。

  

  4.工业处和贸经处于每年3月底之前,提供文化产品制造业和文化产品批零业相关统计数据。

  

  5.社科处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文化服务业统计和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核算工作。

  

  6.普查中心于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对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的年度更新和维护。在经济普查年份的下一年底之前,完成筛选系数的计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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