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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5 生效日期: 2011-05-05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要求,我市下发了《关于开展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和《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石政办发〔2010〕14号)。根据此项活动试运行一年来反映的情况,本着“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降低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额度,加大救助力度”的原则,经请示省总工会,对原《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石政办发〔2010〕14号文件附件2)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以下简称“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一日工资收入(注①)。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我市的最低捐款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6元。捐款标准不设上限。

  第七条  本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可报请省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隔年开展。捐款时间从3月21日开始,4月20日结束。捐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零星接受捐款。

  第八条  本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社会捐助。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九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实施救助:

  1.特困职工(注②)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注③)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含8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2000元定额救助。同一病种在一个救助期内不重复救助。

  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给予6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4000元定额救助。同一病种在一个救助期内不重复救助。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研究生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

  助学救助标准:

  对当年考入大学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一次性2500元助学救助,考入大专的2000元、考入中专(含高职)的1000元、考入高中的300元。大专、中专毕业后考入大学、大专的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补足差额,考入研究生的给予1000元助学救助。
生活救助标准:

  凡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年给予500元生活救助。

  3.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捐款职工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定额救助,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定额救助。

  4.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含8000元)的,捐款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20%给予救助,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15%给予救助。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5.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捐款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2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募款期结束次日起计算。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本活动救助对象享有下一救助期申请救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在一个救助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在同等条件下,对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特殊情况和单笔救助额超过1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募集和救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并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备案后施行。

  第十三条  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应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救助额超过2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市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2万元以下部分由各县(市)、区资金支付,超过2万元部分由市级资金支付。

  依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省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3万元以下部分由设区市级(含)以下各级资金支付,超过3万元部分由省级资金支付。

   第四章 紧急救助制度

  第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其救助的程序、时限等,可不受本办法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级以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同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建立相应的紧急救助制度。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8.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第六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捐款职工,凭捐款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工会。
3.审批。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并将特困职工的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七章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留存、使用和审批

  第十九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县、市两级统筹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留存、上解。

  基层工会所收捐款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所收捐款总额的8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捐款结束后至5月15日前,将所收捐款的2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产业工会所收捐款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石家庄市捐款总额的4%由市总工会上解省总工会。

  市级救助资金向各地各单位支付的特别重大救助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各地各单位向市总上解资金总额的110%。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工会应当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收取基层工会捐款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一日捐捐款”。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捐款时须出具捐款收据,并加盖基层工会章或基层工会财务章。基层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业务支出-其他业务费”列支。捐款收据要求使用三联单,捐款收据凭证联作为基层工会记账凭证的附件,存根联留基层工会备查,付款联交捐款职工保管。

  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接收职工捐款后,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职工捐款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送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加盖公章,基层工会和市总工会各留存一份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并将电子版报市总工会存档备案。

  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接收职工捐款后,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职工捐款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送所属产业工会。产业工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加盖公章,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市总工会各留存一份,基层工会、市总工会将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并将电子版报市总工会存档备案。

  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对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

  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工作委员会和“职工互助一日捐”资金审查监督委员会。各县(市)、区也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4.负责本区域内捐款资金的募集、上解;

  5.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6.负责处理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落实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得到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缴、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①:一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

  注②:特困职工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持有《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职工:

  1.职工家庭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重疾病、慢性疾病,本年度月平均自付医疗费200元以上;

  2.职工家庭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重疾病、慢性疾病,本年度月平均自付医疗费100元以上,且子女就读于大专以上院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3.职工家庭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因自然灾害或遭受突发灾难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4.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以下,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以下10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且月自付医药费达到300元以上的;

  5.职工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患10种重大疾病或其他慢性病,全年自付医药费超出家庭全年收入,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6.职工家庭因自然灾害或遭受突发灾难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人身伤害和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注③:十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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