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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8 生效日期: 2011-05-08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依法、有序、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砂石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砂石资源开采利用与河道清障、水土保持、滩涂治理、土地改良相结合,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改善生态环境,强化社会效益。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办证、统一规费征缴、统一稽查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砂石资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二、工作重点

  

  (一)河道内砂石资源管理

  

  1.各级水利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道实际情况,结合城市规划,对河道内采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划定禁采区、控采区和宜采区。根据采砂发展规划,制订资源整合计划。各有关县(市、区)要将河道采砂发展规划、资源整合计划及辖区河道禁采区、控采区和宜采区范围统一报市砂石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禁采区是指开采砂石会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桥涵及其它重要设施安全,并可能造成河道淤积、设施损毁,形成安全隐患的河段。禁采区应立标定界,严禁开采。凡在禁采区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单位,一律予以取缔。

  

  控采区是指开采砂石对河道行洪、河道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及其它重要设施安全有一定影响,但又确需清淤疏浚以保证行洪安全的特殊河段、河道生态治理河段。控采区实行严格的开采论证和审批制度,开采前必须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案、防洪预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由县(市)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砂石资源管理机构批准,实行控制性开采。

  

  宜采区是指河道禁采区、控采区以外的其它区域。根据河道砂石资源分布状况,按照河道行洪能力有效提高、水土流失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有效改善、资源充分有效利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保大关小、股份兼并”等方式,对本辖区现有采砂单位进行治理整顿、资源整合。

  

  2.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自愿申请采砂许可。

  

  (2)通过资源评估,年开采量符合当地砂石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按核定年最低开采量,预交砂石资源规费,实际采砂量超出核定年最低开采量的,超出部分应依法补缴资源规费。

  

  (3)保证对河道护堤地进行回填整理,对开采后的河床及时进行平复,并达到规定标准。

  

  (4)具备生产安全防控条件。厂区内有可靠的监控设备;采砂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全天巡逻值班,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5)采砂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账目规范。

  

  (6)有防洪预案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能对现采区弃料进行平复、治理。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办理《采砂许可证》。整合前已办理《采砂许可证》,且符合整合规划要求,并对采砂区域砂石弃料及时进行清理平复的,重新换发新证,纳入正常管理。整合前已办理《采砂许可证》,但不符合资源整合要求,或不能对采砂区域弃料进行平复治理的,停业整顿。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采砂许可证》:

  

  (1)不按采砂规划越界开采、毁堤开采,影响河道防汛安全的;

  

  (2)不服从管理,拒不平复采砂弃料,严重影响河道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

  

  (3)不按规定建立财务账目,恶意偷逃税费的;

  

  (4)采砂区域内发生溺水死亡事件的。

  

  (二)河道防洪堤防保护区外砂石资源管理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河道堤防保护区以外开采利用砂石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1.凡在基本农田从事采砂作业的,一律予以取缔,撤出机械设备,恢复原地貌。

  

  2.拟通过对河道堤防保护区以外土地、林地改良或采挖古河道风化石,进行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提出申请后,由当地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市)国土、林业部门审批,经县(市)砂石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市砂石资源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3.河道堤防保护区以外土地、林业改良治理过程中以及开采古河道风化石所取得的砂石资源,按规定标准征缴资源规费。

  

  4.任何集体组织或个人均无权私自出租、变卖土地、荒山、滩林地用于砂石资源开发。此前已经签署的租赁、买卖协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律视为无效行为。

  

  (三)砂石资源开采管理

  

  1.凡在河道内从事影响河道行洪、破坏河道生态、造成水土流失、浪费砂石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砂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

  

  2.经批准从事河道内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开采中要严防水土流失,砂石弃料应随采随平,保持河道畅通和滩地平整。如不按要求随采随平的,可由当地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平复,费用由采砂单位承担。

  

  3.经批准在河道堤防保护区以外非基本农田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采砂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严防水土流失。开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采坑、填土造地。

  

  4.工程建设单位直接采用砂石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砂石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开采方案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在全市范围内,砂石资源开采利用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砂石资源时,应当使用市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并如实登记。

  

  三、规费征收

  

  (一)征收办法

  

  全市实行砂石资源“一费制”管理。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益及规费,由各级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征收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益及规费,由地方财政按15%比例上缴市财政,列入市砂石资源管理专户。

  

  (二)征收标准

  

  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按拍卖价实价收取;涉及有关部门的砂石资源规费,按发改委核定项目和标准征收。征收砂石资源规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代征税收

  

  各级砂石资源管理部门,受同级税务部门委托可以代征税收,代征税种和标准按税务部门核定执行。如发现企业有偷、逃税费嫌疑的,应提请税务、公安等部门进行稽查,确保全额征收。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为确保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成立洛阳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同时成立洛阳市砂石管理处,受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委托,实施对全市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具体负责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区域的水土保持、防洪措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区段河道采砂进行治理整顿,规范管理。负责督导各有关县(市、区)对砂石资源统一规范管理工作的落实。由洛阳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公安、国土、水务、林业、交通、电力等部门,对全市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活动进行联合执法。各有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执法队伍,确保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督导。为确保该项工作在全市顺利开展,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有关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有关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拒不使用砂石资源销售专用凭证,不按要求及时平复采砂弃料,破坏生态环境,影响防汛安全的采砂企业,一经查实,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依法予以严惩;对因管理不力,造成水土流失和采砂秩序混乱的管理单位,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砂石资源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凡以各种方式参与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活动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出砂石资源管理队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为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活动提供保护、充当保护伞,阻挠、干扰砂石资源管理的,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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