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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1年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9 生效日期: 2011-05-09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字[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节能考核制度,深入推进节能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1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鲁政字〔2011〕9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2011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34号)精神,市政府确定继续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行节能“双目标”责任考核,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落实节能目标任务重要性的认识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节能决策部署,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节能工作,全市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22.04%,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但产业结构偏重、能耗增长过快等问题仍然影响我市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降耗“双目标”责任考核,是确保全面完成节能任务的重要举措。省政府确定,我市的节能任务目标为2015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7%、2011年降低3.7%(遇有重大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或实行应急调控政策,实际目标任务以市政府下达文件为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把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处理好发展与节能的关系,把节能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2011年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节能目标任务

  坚持节能目标不搞区别对待的原则,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2011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为3.7%,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3.89%以上,完成市下达的万元生产总值电耗、万元生产总值用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清洁生产审核单位等指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严格按照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并按照省有关要求逐步关停或改造现有实心粘土砖厂。完成市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任务。开展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节能,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

  三、2011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一)市发改委节能目标任务。

  1.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2.积极争取上级节能项目,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3.完成省下达我市2011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任务。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节能办)节能目标任务。

  1.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要求,对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2.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节能工程,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3.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4.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制定并落实年度节能执法监察计划,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展示等活动,加大节能降耗宣传力度,组织节能培训。按照国家和省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开展推广应用,扩大应用范围。6.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扩大实施范围。7.落实太阳能集热补贴政策,支持学校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主要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率达到95.3%,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达到70家以上。

  9.加快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培训能源管理师200人以上。

  (三)市教育局节能目标任务。

  1.完善教育系统节能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节能管理机制,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加强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促进学校节能。
2.加快推广学校适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支持学校采用节能节水产品。组织开展学校光亮工程,推广普及高效照明产品,创建一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示范学校。鼓励学校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

  3.加强节能教育培训。将节能知识纳入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教育与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学生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绿色消费方式。

  (四)市科技局节能目标任务。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按照省政府对市政府的考核要求落实节能技术研发资金。

  2.全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比2010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五)市财政局节能目标任务。

  1.节能专项资金额度和占财政收入比重按省政府对市政府的考核要求抓好落实。

  2.加强节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3.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扩大节能产品采购覆盖范围,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节能目标任务。

  1.对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评审表彰工作。2.加强节能高层次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全市节能减排研修计划。3.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引进涉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4.不断拓宽国际节能工作交流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合作水平。

  (七)市国土资源局节能目标任务。

  1.加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用地管控,严把土地供应闸门。2.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3.积极推广采选先进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4.加大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特别是供后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地,切实遏制“两高”行业用地。

  (八)市城乡建设委节能目标任务。

  1.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98%以上,积极发展绿色建筑。2.继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积极创建节能改造示范县(市)、区,完成改造面积80万平方米。3.完善可再生能源和节能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程,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4.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建筑节能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5.促进墙材革新和建筑节材,积极发展应用节能利废型新型墙体材料。6.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全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

  (九)市交通运输局节能目标任务。

  1.积极采取交通运输节油措施,力争实现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6.4%(比2005年,下同)。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2.鼓励使用低能耗和清洁燃料汽车,完善交通运输节油标准,落实《db37/839-2007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载客汽车燃料消耗限额》和《db37/841-2007营运性道路运输企业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限额》等交通运输能耗限额标准。3.大力发展城市公交,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公交车、出租车。

  (十)市水利局节能目标任务。

  1.完善水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全社会取水量、农业取水量和节水灌溉率等指标的统计公报工作。2.认真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水质不符合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不予审批。3.认真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节水技术推广工作,积极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4.完成省下达的万元生产总值用水下降任务。5.完成省下达的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下降任务。

  (十一)市农业局节能目标任务。

  1.积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示范工作,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和化肥利用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2.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作物秸秆燃料、肥料、饲料、原料化利用步伐,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其中,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重点区域内利用率达到95%以上。3.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步伐,稳步推进以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为重点的农村沼气建设,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能源。4.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推广,搞好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技术推广。
(十二)市市政公用局节能目标任务。

  1.完成省下达的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下降任务。2.加大集中供热管网优化和改造,供热损失率降低2个百分点。3.督促供热、热电企业完成节能任务目标。

  (十三)市商务局节能目标任务。

  1.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对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机电设备和技术的,在办理进口许可时予以优先支持。2.按照国家要求,对达到报废标准的高耗油老旧汽车实施淘汰更新。3.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资准入政策,严格“两高”行业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前置审批手续。4.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做好国外新能源、先进节能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工作。推进人才、信息、培训等方面合作,不断拓宽节能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合作水平。

  (十四)市环保局节能目标任务。

  1.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大产能,对扩大产能的“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和审批。2.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监督检查,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十五)市国税局节能目标任务。

  1.清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查处对“两高”项目和企业违规减征、免征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优惠的现象。2.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等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十六)市地税局节能目标任务。

  1.清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查处对“两高”项目和企业违规减征、免征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地方税收优惠的现象。2.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等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十七)市统计局节能目标任务。

  1.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改进和规范能源核算办法,研究建立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制度,确保能源统计监测数据质量。2.每季度公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指标;每半年公布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指标;每半年调度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产品能耗等指标,通报分行业综合能耗情况;每半年公布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万元生产总值电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等指标。3.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培训,提高能源利用监测水平。

  (十八)市质监局节能目标任务。

  1.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完善“山东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建立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制度,确保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gb17167-2006要求,督促企业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2.完善节能标准体系,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好节能标准的实施工作;开展国家级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深入开展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工作。3.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和监管工作,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4.开展能效标识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列入能效标识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做好能效标识的备案和使用工作。

  (十九)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目标任务。

  1.编制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保全市95%以上的公共机构使用高效照明产品。各级机关人均能耗比上年度下降3%,单位面积能耗比上年度下降2.6%。2.抓好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完成市直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工作。积极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落实节能考核制度。3.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力争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80%以上。

  (二十)市物价局节能目标任务。

  1.落实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2.对经相关部门确定为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二十一)济南供电公司节能目标任务。
1.对经相关部门确定为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2.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3.按照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部署,落实用电调控措施。4.完成省下达的万元生产总值电耗下降任务。

  (二十二)其他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其他各部门按照《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济发〔2008〕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07〕32号)等有关规定及部门职能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四、切实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一)落实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节能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分解细化节能工作任务,制定分阶段目标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分析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调度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把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到乡镇、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节能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落实节能任务情况的调度,督促各级各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析节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012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2011年节能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并抄送市政府节能办。市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建议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完成节能目标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通报批评。考核结果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的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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