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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0 生效日期: 2011-05-1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我区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具体目标是:

  

  --鲜肉及肉制品“瘦肉精”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抽检率达到100%;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添加剂备案、登记制度落实率达到95%以上;

  

  --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火锅店、饮品店的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情况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全区县级以上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牛羊、家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全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办证率达到98%以上;

  

  --在全区10个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00%建立信用档案,在30家食品企业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以及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4.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物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5.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在店堂公示或菜单上注明。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3.严格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宁夏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我区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备案,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行为。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1.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应及时组织研究、上报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3.强化诚信自律。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4.强化社会监督。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5.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必须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当前,我区要集中在7个月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在行动中注意将打击与引导、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等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在专项行动结束转入常态监管后,要继续保持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严打态势,不断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26日-5月31日)。

  

  1.发布公告。在宁夏日报、新消息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宁夏新闻网、各市、县(区)主要媒体全文刊登、播出《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电视台、广播电台要连续播出。在5月1日前,印制10万份公告张贴到全区所有化工厂、制药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布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农牧部门5169897,质监部门12365,工商部门1231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6010325,商务部门12312,民族宗教部门6084219。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各市、县(区)监管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3.开展调查摸底。一是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6月1日-8月31日)。

  

  1.从重从快查处案件。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农牧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严厉打击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严厉打击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畜禽、肉制品的违法行为;民族宗教部门要严厉打击假冒清真食品和在清真食品中添加或使用穆斯林禁忌物品的违法行为。

  

  2.切断非法添加物供应链。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在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在全区推行食品添加剂“四专一准确”管理制度(即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人使用、专册登记和准确计量),防止非食用物质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及餐饮环节,防止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单位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9月1日-10月31日)。

  

  1.建章立制。各部门建立针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食品非法添加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

  

  2.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在2011年年底前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成30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

  

  1.各市、县(区)对各自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进行总结。

  

  2.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作为2011年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统一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沟通和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严打工作进展情况,每周至少上报1期工作信息;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开展严打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查,11月中旬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附件: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第1批-5批汇总)

  

  为进一步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5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为方便查询,现将5批名单汇总发布(见表1、表2)。

  

  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序号
名称
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腐皮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生鲜乳及乳制品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6
硫氰酸钠
生鲜乳及乳制品

7
玫瑰红b
调味品

8
美术绿
茶叶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10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1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

12
一氧化碳
金枪鱼、三文鱼

13
硫化钠
味精

14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15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16
罂粟壳
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自建方法
17
革皮水解物
生鲜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
乳与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该方法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联系方式: wkzhong@21cn.com)
18
溴酸钾
小麦粉
gb/t 20188-2006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19
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
生鲜乳与乳制品
液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联系方式: wkzhong@21cn.com)
20
富马酸二甲酯
糕点
气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供)
21
废弃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22
工业用矿物油
陈化大米

23
工业明胶
冰淇淋、肉皮冻等

24
工业酒精
勾兑假酒

25
敌敌畏
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gb 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
26
毛发水
酱油等

27
工业用乙酸
勾兑食醋
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28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gb-t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9
硝基呋喃类药物
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gb/t 21311-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0
玉米赤霉醇
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gb/t 21982-2008 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α-玉米赤霉烯醇、β-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31
抗生素残渣
猪肉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2
镇静剂
猪肉
参考gb/t 20763-2006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3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蘑菇样品可通过照射进行定性检测,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
34
工业氯化镁
木耳

35
磷化铝
木耳

36
馅料原料漂白剂
焙烤食品
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
37
酸性橙ⅱ
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ii的测定方法。参照江苏省疾控创建的鲍汁中酸性橙ii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说明:水洗方法可作为补充,如果脱色,可怀疑是违法添加了色素)
38
氯霉素
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39
喹诺酮类
麻辣烫类食品
无,需要研制麻辣烫类食品中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方法
40
水玻璃
面制品

41
孔雀石绿
鱼类
gb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42
乌洛托品
腐竹、米线等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六亚甲基四胺的测定方法
43
五氯酚钠
河蟹
sc/t 3030-2006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44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sc/t 3019-2004)
45
碱性黄
大黄鱼

46
磺胺二甲嘧啶
叉烧肉类
gb20759-2006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7
敌百虫
腌制食品
gb/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表2: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序号
食品品种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葡萄酒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
gb/t 5009.35-2003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5009.141-2003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4
面点、月饼
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
 
6
糕点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漂白剂(硫磺)
 
8
油条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
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
gb/t 5009.33-2003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二氧化钛、硫酸铝钾
 
11
小麦粉
滑石粉
gb 21913-2008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12
臭豆腐
硫酸亚铁
 
13
乳制品(除干酪外)
山梨酸
gb/t21703-2008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方法
14
乳制品(除干酪外)
纳他霉素
参照gb/t 21915-2008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方法
15
蔬菜干制品
硫酸铜

16
“酒类”(配制酒除外)
甜蜜素
 
17
“酒类”
安塞蜜
 
18
面制品和膨化食品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19
鲜瘦肉
胭脂红
gb/t 5009.35-2003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20
大黄鱼、小黄鱼
柠檬黄
gb/t 5009.35-2003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21
陈粮、米粉等
焦亚硫酸钠
gb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22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亚硫酸钠
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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