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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1 生效日期: 2011-05-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1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去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289号)下发以来,各地认真组织落实,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同时,要按照中央和省里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应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三、低收入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同比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当地月同比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月同比cpi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即停止联动;上年度cpi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省民政厅、财政厅应及时提出我省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各地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暂以其同比涨幅5%作为启动条件。

  

  当cpi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各地要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标准。具体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各地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第一季度的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的发放工作。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要对照本通知精神,于今年上半年尽快出台;已经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尽快补充完善。存在自行缩小保障对象、最低价格补贴标准少于10元、最高补助金实行封顶等的,要及时纠正。以食品类价格指数或cpi结合食品类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依据的,cpi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的,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五、各地应抓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旬将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报送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汇总后,及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省物价局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联动机制有关政策的跟踪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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