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2 生效日期: 2011-05-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成

  

  2.3 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2 预案准备

  

  3.3 预警级别

  

  4 响应工作

  

  4.1 警报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4.2 警报发布

  

  4.3 ⅳ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ⅳ级警报

  

  4.4 ⅲ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ⅲ级警报

  

  4.5 ⅱ或ⅰ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ⅱ或ⅰ级警报

  

  4.6 警报解除

  

  4.7 灾后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教育

  

  6.2 培训

  

  6.3 演习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防御,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机制,高效有序地开展海啸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海啸灾害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和海域区划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市、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海啸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啸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海啸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海啸灾害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确保海啸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3)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啸灾害监测和预警技术研究和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提高应对海啸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4)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发生海啸灾害时,沿海各级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海啸灾害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海啸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组成。

  

  2.1 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人民政府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全省海啸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省人民政府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上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我省辖区海域发生地震,并引发海啸灾害时,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执行。


  2.2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军区首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武警总队首长、省地震局局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贸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广电局、旅游局、安监局、省效能办、福建海事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南铁福州办事处、省边防总队、省消防总队、省广播影视集团、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布启动、终止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2)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海啸应急处置指挥部参加防海啸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海啸灾害的影响及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海啸、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海啸、救灾应急措施。

  

  (4)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海啸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全社会参加防海啸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3.2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省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及时掌握灾情、险情,向省政府报告和对外发布灾情。

  

  (3)负责提出防海啸灾害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各项防海啸灾害措施的落实。

  

  (4)制订完善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5)负责组织海啸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编写灾害(情)调查和评估报告。

  

  (6)负责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军区:根据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及驻闽各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海啸灾害工作,提出沿海渔排养殖人员、渔船上人员、海上作业渔船防海啸应急措施;发布海啸灾害预警报,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提供海啸相关监测信息;开展海啸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3)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沿海水利工程防海啸工作,指导与监督海啸影响期间海堤等设施的加固、抢险等工作。

  

  (4)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防海啸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5)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台湾海峡及其邻近海域5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和太平洋7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并预警可能产生的灾害;参与地震海啸分析会商。

  

  (6)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正确把握全省防海啸宣传的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海啸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中央各新闻媒体和境外、国外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社会公众的防海啸知识宣传。

  

  (7)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防海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海啸工作。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8)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海啸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窃防海啸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海啸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海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9)省边防总队、消防总队:根据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公安现役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


  (10)省发展改革委:将防御海啸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工矿企业做好防海啸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海啸用电保障。

  

  (12)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全省防海啸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中央争取防海啸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指导全省建设行业的防海啸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市排水、排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恢复供水和环境卫生清理,做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修复工作。

  

  (14)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转移人员的安置及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

  

  (1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海啸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海啸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损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海啸物资的运输工作。

  

  (16)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海啸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海啸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海啸知识宣传。

  

  (17)省卫生厅:负责做好救灾期间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18)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受海啸影响区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

  

  (19)省环保厅:负责海啸灾害引发的陆源环境污染监测,指导和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20)省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海啸宣传工作,根据灾害性海啸预警和防海啸通知的传输和播出规定,及时准确滚动播发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海啸灾情和相关地区防海啸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21)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指挥全省沿海旅游行业做好防海啸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22)省安监局:综合监督全省沿海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防海啸应急救援工作。

  

  (23)福建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船舶、设施的防海啸工作。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进行海上交通管制。防海啸期间,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24)省气象局:负责海啸期间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及时报省政府及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

  

  (2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海啸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海啸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26)省效能办:监督防海啸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对防海啸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7)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防海啸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海啸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防海啸、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28)民航福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海啸工作,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海啸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29)南铁福州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海啸安全工作,保障铁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海啸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海啸联络人,负责与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省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对海啸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政府和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海啸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部门通报海啸灾害信息。

  

  3.2 预案准备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备案,制定人员转移、撤离安置方案,规划疏散路径,设立避难场所,并定期组织演练。

  

  3.3 预警级别

  

  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啸灾害、重大海啸灾害、较大海啸灾害、一般海啸灾害。

  

  (1)海啸ⅰ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

  

  (2)海啸ⅱ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

  

  (4)海啸ⅳ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

   4 响应工作

  4.1 警报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1)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办)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立即通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沿海设区市政府总值班室。

  

  (2)省海洋与渔业厅值班室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汇报。立即将警报转发给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部门。

  

  (3)省海洋预报台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向中心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汇报。并立即将警报转发给各有关市、县(区)海洋预报机构。

  

  4.2 警报发布

  

  海啸ⅲ、ⅳ级警报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海啸ⅰ、ⅱ级警报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布。海啸警报信息统一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电视台、广播电台、通信部门提供。警报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4.3 ⅳ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ⅳ级警报

  

  (1)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主任坐镇指挥,落实海啸警报的发布工作,主持由海洋与渔业、地震、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部署全省防御工作;密切监视海啸动态,做好上传下达。

  

  (2)省海洋预报台做好海啸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报告。

  

  (3)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地政府加强值班,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与海啸可能影响区域的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海啸工作。

  

  4.4 ⅲ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ⅲ级警报

  

  (1)各相关地区接到或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后立即拉响海啸警报,并出动警报车加强在沿海地区的巡逻。

  

  (2)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御工作。主持召开海洋与渔业、地震、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认真分析海啸灾害的发生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3)根据会商意见,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防海啸通知。

  

  (4)省海洋预报台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会商,加强对沿海潮位的监测和海啸预报,并及时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带班,加强值班,落实海啸警报的发布工作,密切监视海啸动态,及时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工作部署及人员转移、安置等情况,做好上传下达。

  

  (6)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沿海各级政府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海洋预报台联系,密切注视海啸发展情况,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对海啸可能影响区域作出防海啸安全部署。

  

  (7)预报海啸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海啸工作。

  

  4.5 ⅱ或ⅰ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ⅱ或ⅰ级警报

  

  (1)各相关地区接到或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后立即拉响海啸警报,并出动警报车加强在沿海地区的巡逻。


  (2)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落实部署全省防海啸工作。主持召开海洋与渔业、地震、水利、水文、气象、海事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海啸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出防海啸紧急通知。

  

  (3)省海洋预报台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会商,及时发布海啸警报,密切监视沿海潮位的监视监测,每30分钟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沿海潮位情况。

  

  (4)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海啸警报发布工作,密切监视海啸发展动态,做好上传下达,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海啸工作情况。

  

  (5)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海洋预报台联系,密切注视海啸发展情况,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对海啸可能影响区域作出防海啸安全部署。

  

  (6)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海啸紧急会议,对防海啸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

  

  (7)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海上船舶离开危险区域、所有海上渔排养殖人员、进港船舶上人员以及沿岸危险区域的人员立即撤离。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要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海上船只数量。

  

  (8)根据海啸发展趋势,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部署:

  

  ①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风景名胜区、滨海旅游景点,人员撤离;

  

  ②沿海相关地区所有学校停课,人员撤离;

  

  ③适时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高速公路、铁路、码头、机场;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根据海啸灾害实际情况,做出及时启动避难场所等相应部署。

  

  (9)必要时,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海啸状态,动员全省人民投入到防海啸抢险救灾工作中。

  

  (10)必要时,除防海啸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海啸急需的物资和装备。

  

  (11)电视台、广播电台指定(新闻类节目为主的)频道、主要频道,及时滚动播报海啸紧急警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海啸知识等,根据海啸发展趋势,增加播出频道。电视台指定一个频道,重点报道防抗海啸工作动态。主要报纸开设重要版面突出做好防海啸报道,重要新闻网站及时更新防海啸工作动态。

  

  (12)驻闽部队抢险救灾队伍按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13)全省各类抢险队伍按照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4)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全省防海啸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各级沿海防海啸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省效能办对各部门、防海啸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海啸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5)预报海啸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海啸工作。

  

  4.6 警报解除

  

  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解除通报,海啸ⅲ、ⅳ级警报解除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海啸ⅰ、ⅱ级警报解除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出通知。

  

  4.7 灾后工作

  

  (1)省海啸应急指挥部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2)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海啸应急指挥部。

  

  (3)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4)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省委、省政府。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省防海啸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5)根据受灾情况,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沿海各级政府要在易受海啸影响的沿海村镇、码头、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及其他沿海人口稠密的重要场所配置以音箱、喇叭等为末端报警装置的报警点,确保海啸警报音响广覆盖到各个角落,第一时间让沿海广大人民群众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同时,配置移动警报车,扩大海啸警报的受众范围。

  

  (2)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海啸信息畅通的责任。

  

  (3)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海啸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警报装置、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队伍保障

  

  驻闽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省海啸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海啸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海啸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海啸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各市县区建立防海啸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海啸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5.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海啸经费,用于遭受海啸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海啸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5.3 技术保障

  

  5.3.1 依托省海洋与渔业应急视频会商系统实现海啸灾害视频会商。

  

  5.3.2 建立海啸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海啸信息的共享。

  

  5.3.3 在海啸高风险区中的经济开发区、滨海旅游区、港口码头等建立海啸警报系统与显示系统。

  

  5.3.4 加强我省海域海啸数值预报模式以及基于数据库技术的地震海啸快速数值预警系统的研发。

  

  5.3.5 加强海啸灾害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增设布放海啸浮标,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海啸、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海啸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6.2 培训

  

  各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监测、预报等专门人才。

  

  6.3 演习

  

  6.3.1各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海啸灾害的实战能力。

  

  6.3.2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海啸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