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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3 生效日期: 2011-05-13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综发[2011]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2010年8月至今外汇管理规定变动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

  三、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29(综合司),010-68402295(国际收支司),010-68402156(经常项目司),010-68402061(资本项目司),010-68402352(管理检查司)。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

  

  
项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业务合规60分
国际收支12分
12分
结售汇等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1、办理即期、远期结售汇业务(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含货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黄金汇率敞口平盘业务是否已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
2、办理远期结售汇(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含货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时是否对客户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
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如资本金本外币转换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自身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实需原则,代债务人结售汇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等;
5、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外汇净收益结售汇进行事前报备;
6、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
7、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
8、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
9、银行与议定客户(如大额客户、重点客户等)的美元实际结算汇价是否存在超出牌价浮动幅度的情况;
10、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是否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
11、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业务(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含货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黄金汇率敞口平盘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3分;
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现1次扣1.5分;
3、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含货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时未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每发现1次扣1.5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审批的,每发现1次扣1.5分;
6、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收单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7、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1分;
8、银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每发现1次扣1分;
9、银行未对外币代兑机构尽到相关管理职责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10、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11、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不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12、银行与议定客户美元实际结算汇价超出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13、银行未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
7、《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0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 4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 号)
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2006]第1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2007年5月18日公告)
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贸个体工商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资金办理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197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请示》(汇复[2010]208号)
 
2分*
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合规性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每个工作日10:00时之前报送上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
2、是否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通过核对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综合头寸限额批件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实现);
3、是否将收付实现制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之上。
1、未经外汇局许可超过限额,于下一个工作日平盘的不扣分;连续2天超限额的,扣0.5分;连续3天超限额的,扣1分;连续4天以上的扣2分。
2、银行超过限额没有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1分。
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1天扣0.5分,迟报1次扣0.2分,每发现错误1次扣0.2分。
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报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据经外汇局验证错误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
1分*
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合规性
报送汇价数据信息是否及时和准确。
 
银行发生迟报、错报汇价数据信息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 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2006]第1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2007年5月18日公告)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84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
经常项目23分
8分
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1、是否按规定审核进口购付汇和收结汇相关单证;
2、进口付汇是否按照规定签注相应单证;
3、出口收汇是否按规定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并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
4、出口收汇是否按规定对出口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并核注收汇额度;
5、是否打印、留存相关单证;
6、是否配合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工作;
7、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是否按规定签注相应单证,结售汇业务是否按规定在相应登记证明中标注、是否按规定督促企业提交单证,并报告外汇局。
第1、2、3、4、6项每笔扣0.1分,第5、7项每笔扣0.04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23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61号)
 
6分
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情况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按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4、是否配合外汇局做好事后核查工作等;
5、是否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异常、可疑线索。
第1、4、5项每笔扣0.1分,第2、3项每笔扣0.04分。
1、《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
8、《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9、《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
12、《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
13、《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
14、《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
20、《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
21、《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
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2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
 
2分
办理保险公司项下外汇收支的合规性情况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3、是否根据外汇局审批内容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等;
4、是否配合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工作。
第1、3、4项每笔扣0.1分,第2项每笔扣0.04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3、《关于保险外汇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9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
 
3分
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对个人外汇收支、结售汇、外汇账户、外币现钞等各项外汇业务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个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
2、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3、是否配合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工作;
4、是否经批准合规开办各项个人外汇业务;
5、是否存在违规开办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违规与汇款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7、是否存在银行协助客户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8、银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对个人外汇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掌握,保证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9、银行是否对异常、可疑业务具有敏感性,及时将发现问题报告外汇局,并进行有效处理;
10、银行是否按规定接入系统,并按业务流程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11、是否使用具有业务权限的银行代码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12、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脱机操作。
第1、2、8、9、11项每笔扣0.04分;第3项每次扣0.1分;第4、5、6、10项每次扣3分;第7、12项每次扣1分。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
 
4分
银行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变更、关闭外汇账户;
2、是否存在串用账户或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情况;
3、是否配合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工作;
4、规定应通过账户办理的业务,是否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5、银行是否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外汇局。
第1、2、4、5项每笔扣0.04分,第3项每次扣0.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汇综发[2004]127号)
7、《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用户使用手册(金融机构版v2.0)》;《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业务操作流程(银行)》
8、《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资本项目25分
3.5分
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与变更
1、账户开立、变更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外汇局审批要素;
3、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数据备案是否准确、及时。
1、未经核准擅自开户、变更账户每笔扣1分;
2、开户、变更账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
3、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
4、数据备案不准确或不及时每笔扣0.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发[2008]137号)
 
4
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
1、资本金(含转股收汇资金)结汇是否符合支付结汇制的要求;
2、外汇资金入账是否符合要求,转股资金是否进行挂账处理或经核准入账;
3、其他项下资金账户结汇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4、非居民境内购买商品房结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清算、转股、先行回收投资、非居民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等购付汇的资金支出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6、上述核准业务以及资本金结汇、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利润汇出等数据备案是否准确、及时。
1、资本金(含转股收汇资金)结汇不符合规定每笔扣2分;
2、未经核准办理入账、购付汇或结汇业务(非资本金)每笔扣1分;
3、未按核准要求办理入账、购付汇或结汇(非资本金)每笔扣0.2分;
4、各类数据备案不准确或不及时每笔扣0.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5、《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6、《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8、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3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发[2008]137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3分
境外投资
1、是否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要求汇出境外投资款;
2、是否经核准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
3、是否经核准将境外减资、转股、清算所得等调回境内入账;
4、1-3项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备案;
5、境外投资收益汇回或结汇是否准确及时备案。
1、每汇错一笔境外投资扣0.5分;
2、2-3项未经核准办理每笔扣1分,未按核准要求办理每笔扣0.5分;
3、数据备案不准确或不及时每笔扣0.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1.5分
境外放款
1、是否经核准汇出、汇入境外放款资金并准确及时备案;
2、境外放款专户的开立、注销以及该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数据备案是否准确及时。
1、未经核准汇出、汇入境外放款资金每笔扣1分;
2、未按核准要求汇出、汇入资金每笔扣0.5分;
3、境外放款专户的开立、注销以及该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每笔扣0.2分;
4、数据备案不准确或不及时每笔扣0.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3、《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3分
外债账户开立和变更
1、外债账户开立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2、外债开户、账户变更、关闭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1、未经核准擅自开户、变更账户每笔扣1分;
2、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
3、变更账户及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4、《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97]46号)
 
3分
外债账户收支
1、每笔登记的外债合同是否对应一个外债账户;
2、外债资金是否已存入所对应的外债账户;是否存在超额入账;
3、企业外债资金结汇以及还本付息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4、外债资金使用(包括外债结汇和对外直接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是否遵行外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企业质押人民币贷款等规定;
5、企业外债保值业务外汇收支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1、企业多个外债账户出现混用扣0.2分;
2、入错账户或超额入账每笔扣0.2分;
3、外债资金结汇或还本付息未经核准每笔扣1分;
4、外债资金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扣0.5分;外债资金结汇后偿还人民币债务扣0.5分;违规办理外债质押人民币贷款扣1分;
5、外债保值业务外汇收支未经核准每笔扣0.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5、《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6、《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汇政发字[1997]第6号)
 
3分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
1、企业预收货款资金的划转或结汇是否符合规定;
2、企业延期付款购付汇是否符合要求;贸易信贷系统中的注销环节是否出错;
3、企业预付货款的付汇与在贸易信贷系统中的登记是否一致;
4、企业延期收款是否符合规定、银行注销是否出错。
1、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的每笔扣0.5分;
2、银行在贸易信贷系统中登记信息错误,每笔扣0.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8]16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6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1分
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
1、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是否按时办理或有负债登记及报备手续;
2、是否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汇;
3、担保履约后,是否在未办理外债登记情况下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
1、未能按时报备每笔扣0.2分;
2、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汇每笔扣0.5分;
3、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每笔扣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1分
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
1、是否定期登记并及时准确报送报表;
2、是否提供不符合条件的担保;
3、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如需履约,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4、是否将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控制在余额指标之内。
1、每次报送不及时扣0.1分;
2、提供不符合条件担保的,每笔扣0.5分;
3、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每笔扣0.2分;
4、融资性对外担保超余额的,在1分内按超标率扣分。
超标率扣分公式(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取值范围为0.1-1):(担保余额-担保指标)/担保指标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3分*
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
银行是否将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内。
按两个指标考核:
1、每月执行情况:每月末银行短期外债超标一次扣0.1分。现场检查中如发现超指标情况,视同当月末超指标扣分。
2、全年执行情况:月均短债余额是否超标,按超标率扣分。超标率在0-10%(含)之间的扣0.5分,超标率在10-20%(含)之间的扣1分,超标率在20-50%(含)之间的扣1.5分,超标率在50%以上的扣2分。超标率在50%以上,银行不主动说明原因且过后不及时调低短债余额的扣3分。
[月均短债余额=σ每月末短债余额/12]
[超标率=(月均短债余额-短债指标)/短债指标*100%]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汇政发字[1997]第6号)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4、每年下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
1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
1、账户开立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是否按要求提供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资料);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是否在额度内入账;
4、是否按照外汇局开具的核准件办理结售汇。
1、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错1笔扣0.1分;
2、结售汇每错1笔扣0.5分;
3、入账每错1笔扣0.1分。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1月1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1分
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及外汇收入汇回,是否统一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后,开立境内专用账户,再结汇或划入个人储蓄账户;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是否在额度内入账;
4、b股收益结汇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1、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错1笔扣0.1分;
2、结售汇每错1笔扣0.5分;
3、入账每错1笔扣0.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数据质量30分
国际收支21分
15分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
(一)准确性(11分)
1、考核项目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2、计分标准:
(1)设定全辖平均差错率为80分,差错率为0的银行为100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为60分,则得出以下公式:
差错级差1(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平均差错率-最低差错率)
差错级差2(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最高差错率-平均差错率)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1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2
银行该项扣分=(100-银行得分)/100×11 (差错率为0的银行不扣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扣4.4分)
银行该项最终得分=11-银行该项扣分(具体解释见说明)
(2)在上述计分的基础上,对核查中发现单笔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交易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错误类型为交易编码错误的(根据申报时折算率折算),每笔减0.01分;
(3)有下级局的各省(市)分局按照下级局各行国际收支申报金额加权平均后计算本级各行最后得分;
(4)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定的全辖平均差错率分值;
(二)及时性(2分)
1、未按相关规定传输基础信息,导致年均逾期率大于0的,每高一个千分点增扣0.01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基础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基础信息笔数/考核期内基础信息总笔数
年均逾期率=实际考核月或季度逾期率之和/实际考核次数。
2、申报信息笔数的年均逾期率大于0的,每高一个千分点增扣0.01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申报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申报信息笔数/考核期内申报信息总笔数
年均逾期率=实际考核月或季度逾期率之和/实际考核次数。
基础/申报信息的逾期是指,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规定,银行基础/申报信息在外汇局系统的初始入库日期-申报单日期>规定天数,目前分别为2天和7天。
(三)完整性(2分)
1、对银行错误删除申报单,每错误删除一笔申报单,扣0.001分。
2、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报送或超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每笔扣0.01分;
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未按规定备份的,一次扣0.3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1分。
(四)其他
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银行主动发现并已修改的错误,不扣分。
说明: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计分公式内涵:该公式运用函数分布进行计算,设定一个平均值(80分),一个最高值(100分),一个最低值(60分)。差错级差含义为20分值中每单位差错率所分配到的分值。银行得分为平均值加该行偏离值(即该银行在20分值中得到或减去的分数),最后将银行得分转换为扣分来计算最终标准得分。平均差错率(%)=辖内差错总笔数/辖内申报单总笔数×100(由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汇总系统所得)
例1:某行差错率0.4%,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0.5%,辖内最低差错率0.1%,
差错级差1=20/(0.5-0.1)=50  该行得分=80+(0.5-0.4) ×50=85  该行扣分=(100-85)/100×11=1.65 该行最终得分=11-1.65=9.35
例2:某行差错率0.7%,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0.5%,辖内最高差错率0.9%,
差错级差2=20/(0.9-0.5)=50  该行得分=80+(0.5-0.7) ×50=70  该行扣分=(100-70)/100×11=3.3该行最终得分=11-3.3=7.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通知》(汇综发[2010]5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
 
2分*
金融机构直接申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1、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
2、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数据;
3、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境内银行报送的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
4、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
(一)准确性(1分)
申报表格中数据每发现一处错误扣0.01分。
(二)及时性(0.4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反馈申报数据(以外汇局收到日期为准),每迟一个工作日扣0.01分。
(三)完整性(0.6分)
1、报送的申报表统计内容不全或申报表数量不全,每缺一项内容扣0.01分,每缺一张表格扣0.03分。
2、未按规定备份数据的,一次扣0.01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0.03分。
(四)其他
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银行主动发现并已修改的错误,不扣分。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3、《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
4、《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
6分
银行结售汇统计等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1、结售汇统计是否存在报表漏报情况。主要包括:(1)新准入机构漏报;(2)子项漏报,如漏报代客资本金结售汇、自身结售汇等;(3)结售汇报表数据与银行会计报表统计数据不符等。
2、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文件中规定为总局对各分局报送数据的时间要求,各分局在此基础上可对本辖区银行的数据报送制定细则)。
3、结售汇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主要包括:币种、金额、交易主体以及统计项目分类等。
4、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外币卡、远期和掉期以及黄金汇率敞口平盘业务数据。
5、银行外币卡、远期和掉期以及黄金汇率敞口平盘业务项下数据是否准确。包括:远期各月签约合计数据与本年累计签约数据是否相等,等。
1、结售汇统计报表中没有依据项目设置正确进行数据归类的, 每发现一次扣0.05分;
2、对事后核查中发现的结售汇统计错、漏报,每次扣0.05-0.1分;
3、未按规定时间将完整的结售汇数据通过网络传送至外汇局的,每迟半天扣0.1分;
4、对外汇局特别要求进行查询情况未进行反馈的,每次扣0.5分,未及时反馈的,每迟半天扣0.05分,反馈不准确的,每次扣0.2分。
5、银行外币卡、远期和掉期以及黄金汇率敞口平盘业务项下,发生迟报、错报、漏报数据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 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
 
 
 
 
 
 
 
经常项目8分
2分
货物贸易核查(销)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是否及时、准确上报进口核查、出口核销项下涉外及境内收付汇信息。
迟报、错报、漏报每项一次扣0.1分;瞒报一次扣0.5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
 
1.5分
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
1、是否按规定报送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
2、是否按规定报送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
迟报、错报、漏报每项一次扣0.2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
 
2分
报送外汇账户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1、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应纳入外汇账户系统的数据逐日报送外汇局;
2、报送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人为修改;
3、是否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报交易编码;
4、是否及时查看系统,修改出错信息。
每笔扣0.04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汇综发[2004]12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5号)
8、《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用户使用手册(金融机构版v2.0)》;《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业务操作流程(银行)》
9、《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1.5分
银行录入、报送个人外汇管理数据的准确性
1、是否按规定将经常、资本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逐笔录入系统;
2、录入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出现错误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
3、是否按规定报送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1、2项每笔扣0.04分;迟报、错报、漏报第3项,每次扣0.2分。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1分
保税监管区域业务相关季报报送
1、是否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银行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收付汇、结售汇情况报表;
2、对区内企业付汇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凭证和单据的,银行是否在每季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信息上报外汇局。
发生迟报、错报、漏报或瞒报的,每次扣0.1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及其操作规程
 
资本项目1分
2分*
银行登记外债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外债登记的每项要素是否与外债合同相符,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
每笔债务每出现一处错误扣0.1分,未及时进行外债登记每次扣0.2分。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3、每年下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
1分
银行报送其他资本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下列报表(包括但不限于):1、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2、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4、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5、金融机构外汇担保登记表;6、金融机构外汇担保反馈表;7、境内银行提供对外担保情况月报表。
发生迟报、错报、漏报或瞒报的,每次扣0.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
 
内控制度及其他10分
10分
  1、银行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是否落实;
2、外汇管理内部制度是否完善;
3、外汇政策传导渠道是否顺畅;
4、内部控制与监督是否有力;
5、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是否到位;
6、外汇局要求完成的工作是否积极配合落实;
7、是否积极向外汇局反馈外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8、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是否及时上报;
9、专项检查有自查要求的,银行是否能够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不走过场;
10、现场检查中银行是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数据和相关材料;
11、银行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是否能够积极、及时整改;
12、是否存在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1、执行情况优秀的,扣0-1分;
2、执行情况良好的,扣1-3分;
3、执行情况一般的,扣3-5分;
4、执行情况较差的,扣5-10分;
5、考核期内发生重大违规问题的,扣10分。
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及要求
由考核工作小组汇总各业务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评分。
风险性考核指标
 
风险性考核指标10分
国际收支5分
2分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违约率
考核期内是否把远期结售汇业务违约率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考核期内,远期结售汇业务违约率低于20%的不扣分;高于2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2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远期结售汇业务违约率=(远期结汇违约金额+远期结汇展期金额+远期售汇违约金额+远期售汇展期金额)/(远期结汇违约金额+远期结汇展期金额+远期结汇履约金额+远期售汇违约金额+远期售汇展期金额+远期售汇履约金额)
  风险性考核指标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未开办相应业务的,该考核项目的得分取全国其他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平均分。
2分
外汇贷存比
考核期内,是否将外汇贷存比控制在规定比例以内。
考核期内,外汇贷存比低于规定比例的不扣分;高于规定比例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2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外汇贷存比=外汇贷款/(外汇存款+结售汇综合头寸)。其中:1、政策性银行不考核此项指标,取全国性商业银行此项考核的平均分。2、外资银行规定比例为110%,其余银行规定比例为85%。3、外汇贷款、外汇存款取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月报》中季末余额的平均值;外汇贷款不含境外筹资转贷款。4、结售汇综合头寸取权责发生制计算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日平均值。
 
1分
结售汇差额变动率
考核期间结售汇顺差增长速度是否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考核期间结售汇差额为顺差的,差额增长速度每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0.025分,最高不超过1分;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考核期间结售汇差额为逆差的,根据差额增长速度评分:小于0的,每个百分点加0.05分,最高不超过1分;大于0的,每个百分点扣0.025分,扣完为止,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结售汇差额增长速度=(考核期结售汇差额-上一考核期结售汇差额)/上一考核期结售汇差额的绝对值。其中:1、结汇、售汇数据包含银行自身和代客项下;2、结售汇差额=结汇-售汇。
 
资本项目5分
2.5分
对外担保履约率
银行提供对外担保的履约率是否控制在合理标准之内。
 
履约率在0-3‰(含)之间不扣分;履约率在3‰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千分点(四舍五入到1‰),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对外担保履约率=当年对外担保履约额/当年末对外担保余额*100%
 
2.5分
贸易融资风险度
考核期内是否将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控制在同类银行全国平均水平之内。
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在同类银行全国平均值以内的不扣分,超过平均值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1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90天以下(含)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余额/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余额。
其中:1、银行按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类。2、各类银行的平均值由国家外汇管理计算并公布。
 
附加项目
 
10分
 
境内qfii托管行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qfii办理账户开立,并及时报备开户情况。
2、是否存在为qfii办理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或超过投资额度有效期汇入本金的情况。
3、对于qfii资金汇出入及结汇、购汇是否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备关于资金流出入及结汇、购汇情况。
4、是否及时、准确报送账户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报表及报告重大事项。
5、是否按期报送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6、是否履行监督qfii投资运作的职责,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备。
7、是否按外汇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0.5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0.2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0.5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扣0.5分;
扣完为止。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2006]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
仅有部分银行开办,在计算银行最终考核时单列。
 
 
10分
境内qdii托管行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qdii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
2、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并报备相关情况。
3、是否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及报告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外汇管理法规要求为qdii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是否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提供投资运作情况报表及报告重大事项。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0.5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0.2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0.5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扣0.5分;
扣完为止。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
4、《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
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第2号)
6、《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05]77号)
 
10分
 
境内qdii业务
1、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2、是否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
超过购汇额度的,按照超额率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扣0.5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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