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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7 生效日期: 2011-05-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字[201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设立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王仁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主任:才利民(副省长)

  贾万志(副省长)

  王随莲(副省长)

  

  委 员:马越男(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向红(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超超(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郭述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齐 涛(省教育厅厅长)

  翟鲁宁(省科技厅厅长)

  马文艺(省民委主任)

  任学增(省公安厅副厅长)

  孙继业(省监察厅副厅长)

  于国安(省财政厅厅长)

  战树毅(省农业厅厅长)

  侯英民(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

  吕在模(省商务厅厅长)

  包文辉(省卫生厅厅长)

  张 波(省环保厅厅长)

  李华理(省工商局局长)

  贾崇福(省林业局局长)

  丛大鸣(省质监局局长)

  于 冲(省旅游局局长)

  孟庆秀(省粮食局局长)

  冯继康(省畜牧兽医局局长)

  李 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于志群(省盐务局局长)

  臧玉健(青岛海关关长)

  周建安(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牛启忠(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承担。

  

  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省教育厅。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五)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六)省民委。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省监察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省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拟订农业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


  (十一)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水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组织实施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二)省商务厅。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对示范区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十三)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负责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省环保厅。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省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十六)省林业局。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核桃、板栗等干果的植物检疫。

  

  (十七)省质监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十八)省旅游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拟订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十)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原(场)和草种监督管理,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兽药监管和兽药广告审批;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二十二)省盐务局。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


  (二十三)青岛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

  

  (二十四)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对向山东省辖区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山东省辖区内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规划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市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述部门职责分工未及事项,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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