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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9 生效日期: 2011-05-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发改能源[2011]050号
  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宝山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人民政府,上海机场集团,有关管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油气管道保护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施行。为推动该法贯彻实施,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按照上海市政府和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油气管道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石油天然气管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直接关系经济安全和人民生产生活,管道保护意义重大。《油气管道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管道保护、促进企业改进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油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全面而具体,规范了管道规划与建设、运行与保护、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管道企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与责任。管道沿线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向社会特别是管道沿线群众普及管道保护法的宣传活动,全面加强管道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尽快明确落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请管道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本行政区域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航空油料管线设施的保护工作。

  

  为落实管道保护具体责任,完善本市管道保护工作联系制度,请管道沿线区县人民政府于5月底前将指定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管道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的各项义务

  

  落实管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管道企业要遵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技术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保护知识,建立管道巡护制度、定期检测维修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积极主动接受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邵君、方勇

  

  电话:23119516、23112992

  

  传真:63584462

  

  附件: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名单备案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名单备案表

  

  区(县)

  
主管部门  
  职 务 办公电话 传 真 移动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注:1、《油气管道保护法》可在网上下载学习;

  

  2、主管部门一般为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3、负责人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4、本表填写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可直接传真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主管部门签章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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