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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3 生效日期: 2011-05-23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岛字[2011]33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对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编制的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该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县级政府批准(不设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市级政府批准)。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一、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

  

  (一)无居民海岛行政区域位置

  (二)无居民海岛地理坐标位置

  (三)无居民海岛海岸线以上的面积

  (四)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

  (五)无居民海岛自然生态

  (六)无居民海岛岸线水深等资源情况

  (七)无居民海岛及周边开发利用情况

  (八)无居民海岛已开展的保护情况

  

  二、单岛保护区的区域和内容

  

  (一)划定单岛保护区的范围

  1.单岛保护区面积一般不小于单岛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2.单岛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处或多处;

  3.如特殊需要单岛保护区可包括部分周边海域。

  

  (二)单岛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对象

  

  1.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2.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珍稀动物;

  3.航标、名胜古迹等人工建筑物;

  4.特殊地质或景观的地形地貌;

  5.海岸线、沙滩等重要的海岛资源。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按照《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二)单岛保护区养护和维修的具体办法;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经费来源;

  (四)相关单位对单岛保护区的责任和义务;

  (五)单岛保护区要达到的保护目标。

  

  四、对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要求

  

  (一)不得建设对海岛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二)开发活动期间要采取对海岛保护的措施;

  (三)项目在运营期间不得对环境造成危害;

  (四)利用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海岛保护的义务;

  (五)开发利用项目应采取的防灾减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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