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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冶金等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3 生效日期: 2011-05-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监一[2011]8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精神,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决定从5月25日至6月25日,在全市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切实解决当前本市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行动对象及检查内容

  

  (一)行动对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危化企业)及从事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简称冶金企业)为“打非”整治重点,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废品回收等行业的“打非”工作。

  

  (二)检查内容

  

  危化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储存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储存备案是否在有效期;生产、经营和储存行为是否超过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是否正规,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投入试生产前是否申请试生产备案;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储存设施是否办理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防爆电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报警仪等设施是否按法定期限定期检验;是否给非法生产经营者提供挂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给不具有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非法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冶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是否存在违反法规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做好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防爆电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报警仪等设施是否按法定期限定期检验;是否存在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的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成立专门的“打非”专项检查小组,明确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局长牵头负责制定检查方案,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力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各相关行业系统要积极配合,成立“打非”专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对各自下属单位的情况检查排摸。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大“打非”检查工作力度,突出抓好危化企业、冶金企业的检查和整治力度,重点是对无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无备案证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擅自出借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及冶金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惩治行动,要杜绝形式主义,要努力在“打非”效果上下功夫。

  

  (三)形成合力,从严执法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精心组织,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对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其他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属非法生产经营经停产整顿未达标的单位,一律关闭取缔;属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上限处罚;对触犯法律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责令立即、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四)跟踪落实,按时上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相关行业系统要及时掌握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要及时跟踪关闭取缔、停产整顿企业的措施落实情况,决不能产生“死灰复燃”现象,以确保专项检查效果。同时做好总结工作,于6月30日前将本地、本行业系统专项检查的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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