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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9 生效日期: 2011-05-09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国发[2010]36号 ) 和《杭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精神,切实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习型、创新型、生态型城市建设,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 一 )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培养规模,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培养为重点、以评价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动员行业、企业、学校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投入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加快建立具有杭州特色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使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不断适应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工作目标

  ( 二 ) 实施高技能人才“815 ”培训倍增工程,至2015年我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6万人,力争达到4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4%以上;至 2020年我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53万人,力争达到57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推动力度

  ( 三 ) 明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职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组织、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旅委、市农办、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贸易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对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任务和具体指标进行分解,并督查任务落实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作为人才发展指数的内容之一列入各区、县 ( 市 ) 综合考评范围,纳入本地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统筹指导,精心组织实施。

  ( 四 ) 制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规划和组织协调,确定本行业重点职业 ( 工种 ) 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推动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行业组织要对本行业技能人才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抓好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工作,提出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 五 )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815 培训倍增工程”,不断扩大培训规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使之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机关事业单位要注重对本单位工勤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

  ( 六 ) 推动行业、企业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要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政策,全力推动职工培训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技术工人在企业职工中的比例。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通过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进度。鼓励和扶持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七 ) 加强职业教育。加快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建设步伐,努力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趋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推进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高职院校毕业生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扩大证书覆盖面。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大力培养应用型人才,注重提高大学生动手能力和就业能力。鼓励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共同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中职学校要加大对初、中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至2015年,我市各类高职院校毕业生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取证率要达到6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应以培养高级工以上学生为主,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学生应占在校生总数的60%以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 ( 含技师班 ) 学生应占在校生总数的70%以上。对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毕业前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500元补贴。企业每吸纳1名高技能毕业生就业,给予 1000元的奖励。
( 八 ) 大力组织开展高技能实训。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综合平台的作用,组织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赴公共实训基地进行高技能实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探索和创新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机制,扩大实训规模,积极开发具有高技能、高技术含量的实训项目,提高实训质量。

  四、健全评价体系,扩大培养范围

  ( 九 ) 健全考核认定办法,扩大证书覆盖面。加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制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通过采取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等办法大力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鼓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认定标准,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后,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对在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高级工、技师水平的职工,推荐直接认定为高级工或技师。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明确考核评价范围,从以二产为主积极向一二三产并重拓展。完善鉴定申报条件,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对在技能岗位工作、掌握高超技能并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能鉴定。

  ( 十 ) 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加强鉴定机构和鉴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逐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在职业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认证服务。

  ( 十一 )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市级技能大赛项目每年不少于10项,并不断扩大项目范围,特别要注重开展新兴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市级技能大赛可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专项资金或单位部门预算。各地、各行业、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职业技能竞赛,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制定完善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在技术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各地组织开展的技能竞赛项目每年应不少于10项。对在各级技能竞赛中成绩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取证人数给予组织单位赛前训练补贴,其中获得初、中级证书的,按人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获得高级及以上证书的,按人均6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五、完善激励机制,加强政策扶持

  ( 十二 ) 引导企业完善激励政策。要按照“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要求,完善相关激励政策,指导企业将职工技术技能和贡献作为收入分配要素,加快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使在高技能岗位工作的人才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收入水平。

  ( 十三 ) 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技能岗位上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中的积极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 十四 ) 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奖励政策。对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培训鉴定费80%的补贴,属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培训鉴定费金额补贴。对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的人员,按照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费补贴政策。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政府补助计划,对列入补助计划的培训项目给予全额补贴。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企业、学校,按照培养人数给予奖励。对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转岗技能培训以及职工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养人数给予培训补贴。
( 十五 ) 表彰和奖励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辅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扩大高技能人才在杭州市杰出人才奖、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中的评选比例。

  ( 十六 ) 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企业应根据我市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做好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工作。有关部门要将高技能人才作为人才引进的重要对象,组织企业进行专场招聘、联合招聘或赴外地进行招聘;进一步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条件,对符合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做好进杭落户工作。同时,将评选、引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纳入我市人才专项住房政策享受范围,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鼓励根据自身情况为高技能人才建造集体宿舍,降低其生活成本。

  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资助办法

  ( 十七 )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市财政每年在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级政府应配套安排相应经费,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技能竞赛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大职业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申请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 十八 ) 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市财税、审计、劳动保障、工会等单位应定期对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的,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以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 十九 ) 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奖励制度。修订完善《关于印发 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杭劳社培 [2009]230号、杭财政 [2009]861号 ) ,提高补 贴奖励标准,扩大资助项目范围。加大对五县 ( 市 ) 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完成年度任务的,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七、其他

  ( 二十 ) 完善高技能人才统计口径。统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高技能人才统计口径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统计工作。

  ( 二十一 ) 加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整合内部资源,厘清机构职责,增强工作力量。各地各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高技能人才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 二十二 ) 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先进典 型,努力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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