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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命名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6 生效日期: 2011-05-26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城[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务厅、水务局、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的规定,在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及公示,决定命名深圳、昆明等17个城市为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现予通报。

  

  希望获得命名的城市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城市要以国家节水型城市为榜样,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促进城市节水减排,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各地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江苏省苏州市

  

  江苏省镇江市

  

  江苏省江阴市

  

  江苏省常熟市

  

  江苏省太仓市

  

  浙江省嘉兴市

  

  浙江省舟山市

  

  山东省泰安市

  

  山东省龙口市

  

  山东省文登市

  

  河南省济源市

  

  湖北省黄石市

  

  湖南省常德市

  

  广东省深圳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各省、自治区按行政区划代码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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