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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9 生效日期: 2011-05-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1]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1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的攻坚之年。切实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核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在全省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

  

  二、落实责任

  

  此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一批37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第二、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要于2011年8月31日前同步改革到位。

  

  (一)人事制度改革

  

  1、核定编制。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鄂编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编办发〔2007〕21号)的规定,按区域人口和服务职能,由县(市、区)编办将省编办下达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分解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经市州编办报省编办备案。

  

  完成时限:2011年6月15日前。

  

  2、选聘院长(主任)。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选聘工作,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完成时限:2011年6月30日前。

  

  3、清理清退临时人员。按照《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人员(含合同到期未续聘人员)必须先期清退。具体清退办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负责督导落实。

  

  完成时限:2011年7月15日前。

  

  4、核定岗位。按照《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8〕23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鄂人事岗〔2009〕1号),针对基层机构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管理、技术、工勤三种类型,逐单位确定岗位数量和构成比例。此项工作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聘的院长(主任)到位后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批,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按规定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完成时限:2011年7月15日前。

  

  5、竞聘上岗。

  

  一是明确竞聘对象范围。即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在岗聘用人员,以及“三支一扶”支医服务期满人员。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凡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结合实际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

  

  二是填写竞岗申请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

  

  三是审定竞聘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要求,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报的竞聘人员进行逐一甄别、初审后,由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在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公示。审核确认结果分别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符合竞聘资格的人员出具竞聘资格审定确认意见书,竞聘人员据此参加竞聘上岗。

  四是组织竞聘上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级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按照省及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竞聘上岗工作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

  

  五是上岗人员公示。对公示举报核实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审核确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等手续,并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备案。

  

  六是统筹调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视情况组织首次竞聘后未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系统的二次竞聘,在辖区内首次竞聘后有空缺岗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剂安排。

  

  七是签订聘用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每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聘用制度。

  

  完成时限:2011年8月20日前。

  

  6、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尊重历史、锁定现状、严控入口、逐步消化”的原则,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工作,重在建立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后,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方案锁定现有人员规模。除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公开招聘引进外,原则上超编超岗单位人员只出不进,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消化,争取3年内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编制岗位数额内。在实施分流安置工作中,对在竞聘上岗中未参与竞聘或参加竞聘没取得岗位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落实鄂政办发〔2010〕34号文件,按照“系统内统筹调剂、允许内部退养、三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和非在编在册未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落实相关保险、视情况推荐聘用”等多种渠道进行分流安置。

  

  (二)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双考核、双挂钩”考核分配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1、核定任务。上年度期末,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

  

  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核定;

  

  二是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增加的任务,另行核定。

  

  完成时限:7月10日前完成2011年任务核定,以后每年度任务核定于上年度末完成。

  

  2、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一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依据鄂卫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劳动纪律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三是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同步制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绩效工资总额中激励性部分所占比例,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建立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内部考核分配激励机制。

  

  完成时限: 7月20日前完成方案制定及首次考核。

  

  3、实施绩效工资。

  

  一是制定上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2号),制定本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7月31日前完成。


  二是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县(市、区)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市州审批同意后,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考核的基础上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是兑现绩效工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基层卫生机构结合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机构内部分配方案,核定职工个人绩效工资。

  

  完成时限:2011年8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对相关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市州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基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行统筹协调;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要按照《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安排,分别抓紧抓好落实,省医改办按时间进度抓好协调督办。

  

  (二)建立包保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对基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包干责任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包干负责,参与具体改革方案制定,检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补偿机制落实,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监督绩效工资兑现,宣传改革政策,定期上报改革情况。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各地制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人民群众对改革各环节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四)强化督办检查。省直分片包干责任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全省督导检查,强化改革各环节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的包保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包点保障责任。

  

  (五)建立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改革进展情况每月统计上报市州,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省卫生厅。省医改办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按时间节点向全省通报各地进展情况。

  

  (六)改革成效与补助挂钩。将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落实情况与国家“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有效衔接起来,作为考核结算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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