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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30 生效日期: 2011-05-30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11]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加快“六化”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农民主体、重心下移”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相关程序简便易行,使以奖代补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现对《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大政办发 [2010] 84号文件印发)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报程序

  1. 实施“六化”工程的村,必须是不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且长期保留的行政村,要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方案(含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决议、项目明细、项目位置图、资金承诺书)。乡镇(街道)“六化”工程监管小组要入村勘查并结合已掌握的情况,帮助村修订完善建设项目方案,分别报区市县(先导区)农业、发展改革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实后,制定实施方案,并联合行文,分别报市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六化”工程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大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大财农 [2010] 944号文件印发)要求执行。在组织“六化”工程项目建设时,要按照《省综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有关工作的通知》(大财农 [2011] 21号文件转发)制定的标准文本及程序申报。

  二、实施程序

  1.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辖区内有实施“六化”工程的乡镇(街道)必须成立“六化”工程监管小组,人员包括主管副职,农业、经管、财政、纪检部门有关人员,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及3-5名实施“六化”工程村的村民代表。

  2.亮化工程由区市县(先导区)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招标,确定3个以上路灯生产厂家和产品目录,并报市农委备案。实施“六化”工程村,自主选择其中1家或几家签订合同。太阳能路灯标准为:灯头距地面不低于5米,led光源功率不低于20瓦,采用与光源功率配套的太阳能板、胶体耐低温蓄电池,灯杆壁厚度不低于3.5毫米,保修期不得低于3年。

  3.绿化、净化工程按照市林业、水务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程序执行。净化工程要重点解决农村垃圾收集、转运问题。

  4.其他工程的施工方式由乡镇工程监管小组征求实施“六化”工程村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确定施工方式,议定施工单位,并与监管小组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5.由项目承建单位做好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并按照相关的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要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含图片和影像),并统一存放在乡镇经管站。

  6.乡镇监管小组要做好辖区内“六化”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县级农业、发展改革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不定期对“六化”工程进行检查监督。

  三、验收程序

  1.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各乡镇监管小组先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含工程决算书、工程质量等),分别报县级农业、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成立由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小组,依据乡镇监管小组的验收报告,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含工程量、工程质量、投资额等),联合行文分别报市农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3.市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项目检查小组,对各区市县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四、几点要求

  1.“六化”工程项目要坚持“相对集中与普惠照应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既有整屯、整村、整镇推进“点”的示范,又有“面”的推广。

  2.实施“六化”工程要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的原则,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做好村屯整治系统规划,不搞统一模式。

  3.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执行,确保“六化”工程顺利推进。

  4.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指导服务,并严格按照全市规定的时限完成相关工作。

  5.工程项目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6.对工程质量、资金管理、执行计划、程序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地区,将在下年度中缩减工程指标。对未完成下达计划任务的地区,追回已下拨的资金,未完成计划任务的村,3年内不予安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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